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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QDII-LOF) (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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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QDII-LOF)161229
基金类型:股票型、LOF、QDII     成立日期:2015-12-21     基金规模:0.62亿份     基金经理: 刘扬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24%
  • 近一月增长率
    10.48%
  • 近一季增长率
    14.76%
  • 近半年增长率
    9.0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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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更新)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2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7
四、基金的投资 ..................................................................................................11
五、基金的业绩 ..................................................................................................27
六、基金管理人 ..................................................................................................28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十七、基金托管人 ..............................................................................................78
十八、境外托管人 ..............................................................................................8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45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8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5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
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
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2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 5 号》、《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中国
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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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
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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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0、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转托管: 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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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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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
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
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
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
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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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
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
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
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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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 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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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
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于全球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
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
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
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由于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
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
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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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证券,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来发现具有潜在价值的投
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
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 2)上市公司中最
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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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 本基金主要通过 QDII 模式投资于包
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外市场,若 QDII 额度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
QDII 模式投资于香港市场,本基金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投资于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港股
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是价值发现,通过对估值水平进行跨市场的横向比较
和对个股估值的历史纵向比较来发现潜在的投资机会,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
等因素的分析研究,确定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2、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证券,通过对各区域的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决定在各个
证券市场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对相对估值较低的市场增加投资比例,对相对估
值较高的市场调低投资比例,力求从估值差异的收敛中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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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通过对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股
票内在价值,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
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四类投资标的:
( 1)低估值类 – 即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和纵向比较,精选估值水平均
处于历史低位的股票,主要参考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指标;
( 2)稳定收益类 – 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
市场平均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
( 3)反转类 – 即公司当前业绩表现不佳,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
善的潜力,或者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并促使市场对其
重新定位估值的股票;
( 4)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类 – 即公司具有垄断性资源、专有技术、特许权
等,或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行业壁垒、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同时估值合理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定期对各个证券市场以及个
股进行重新评估,优化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
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
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
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6、参与融资业务的策略
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融资业务,以减少基金组合资
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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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
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
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境外投
资顾问向公司投资团队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各
个方面的建议和资讯服务。
(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
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
会还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派员列席参加会议,提供资产配置方面的建议。
(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在境外投资顾问参与下,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
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
(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吸收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建议,在借鉴
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成果和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
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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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境外
投资顾问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
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基金的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久期在 3 年以内,信用评级为
AA+级以上(含)。上述债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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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上述短期融资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7)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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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组合限制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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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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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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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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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5%。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简
称 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针对中国
市场上的国际和国内投资者,包括 QDII 和 QFII 牌照持有机构, MSCI 发布了 MSCI
中国指数系列,该指数系列包括了三个子系列,共计 22 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
(包括 A 股、 B 股、 H 股、红筹股、民企股、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等)
进行分类。其中, 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
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
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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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本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中国内地证券
市场的融资业务。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81,926,843.71 88.83
其中:普通股 181,926,843.71 88.83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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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968,743.35 10.73
8 其他各项资产 917,150.73 0.44
9 合计 204,812,737.79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 12,554,452.95 元,占
基金总资产比例 6.22%。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33,996,386.52 66.37
美国 47,930,457.19 23.74
合计 181,926,843.71 90.11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若股
票及存托凭证按照发行人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所属国家(地区)统计,相关
国家(地区)投资比例分布如下:中国90.11%。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46,864,432.56 23.21
金融 41,888,382.44 20.75
工业 21,828,487.62 10.81
医疗保健 21,801,273.00 10.80
通讯 18,237,729.71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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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15,394,811.11 7.63
材料 6,233,955.42 3.09
公用事业 6,169,075.39 3.06
必需消费品 3,508,696.46 1.74
合计 181,926,843.71 90.11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LIBABA
GROUP
HOLDING
阿里
巴巴
BABA
US
纽约证
券交易

美国 15,953.00 18,286,269.81 9.06
2
TE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43,600.00 12,454,588.17 6.17
3 SINOPHARM
GROUP CO
国药
控股
109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379,200.00 11,083,372.88 5.49
4 BAIDU INC 百度 BIDU
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316.00 10,382,832.99 5.14
5
CHINA
CONSTRUCI
TION BANK
建设
银行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819,000.00 10,015,044.38 4.96
6 SINOTRANS
LIMITED
中国
外运 5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579,000.00 8,699,354.37 4.31
7
CSPC
PHARMACE
UTICAL
GROUP LTD
石药
集团
1093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680,000.00 7,557,215.90 3.74
8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40,000.00 7,131,196.38 3.53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25
9
QINGDAO
PORT
INTERNATIO
NAL
青岛

61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685,000.00 7,129,751.96 3.53
10
YUM CHINA
HOLDINGS
INC
百胜
中国
YUMC
US
纽约证
券交易

美国 26,075.00 6,917,094.98 3.43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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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33,164.36
4 应收利息 1,536.70
5 应收申购款 282,449.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7,150.7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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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7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5.12.21 (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5.12.31
0.00% 0.00% 0.70% 0.66% -0.70% -0.66%
2016.1.1

2016.12.31
19.64% 0.83% 5.18% 1.17% 14.46% -0.34%
2017.1.1

2017.6.30
17.54% 0.63% 19.70% 0.73% -2.16% -0.10%
2017.7.1

2017.9.30
6.19% 0.72% 10.71% 0.84% -4.52% -0.1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42.30% 0.80% 40.38% 1.00% 1.92% -0.20%
注: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 ×5%。其中 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
兴市场中“ 中国概念” 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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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 400-880-6868
传 真:( 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
所干部、 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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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
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
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
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 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
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
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
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
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
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
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执
行社长兼主编,兼任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南粤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
统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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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重庆广电数
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
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
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
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
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
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
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任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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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
稽查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
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
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
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
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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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 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 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19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5 年获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资格。曾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高级研究员,摩根大通证券分析师,美林证券分析师,
中信资本投资研究有限公司分析师。 2010 年 7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任高级研究员。 2012 年 3 月 10 日起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
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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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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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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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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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
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
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
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
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
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
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
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
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
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
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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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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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
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
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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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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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
可[2015]1985 号文注册募集。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267,766,487.0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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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6 年 1 月 4 日。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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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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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
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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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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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确认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3、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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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 0.50%。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730 日≤Y 0%
其中,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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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9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19=8,082.2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19 元,则可得到 8,082.21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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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
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及公告的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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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办理注册登记的
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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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8、 9、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公众
节假日、或休市,并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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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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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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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的登记
(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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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托管
(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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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
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
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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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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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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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
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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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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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 ETF 基金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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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 4)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5、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收益。
7、外汇汇率
(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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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
将按照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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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净值计算的时
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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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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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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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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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
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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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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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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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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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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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若本基金调整估值时间的,则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披露的时间
相应调整。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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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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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参与港股票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2、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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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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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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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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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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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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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境外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 [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
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月底,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 277 亿
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 中银香港(控股) 的
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
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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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
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
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
(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0,215.28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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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
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
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
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
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 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
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
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
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
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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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张海萍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张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加入中银香港前,张女士曾任
职于所罗门美邦,纽约梅隆银行,摩根大通和道富银行。来香港工作之前,她曾
在纽约和达拉斯工作。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
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
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
/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
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
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 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
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
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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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
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
等。
(三)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
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
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
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
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
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
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
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
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
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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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
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
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
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
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
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
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 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
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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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 1) 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 (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 杨蔓、 贾亚莉
客服电话: 400-880-6868
网站: www.ubssdic.com
(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 95566
网站: 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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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82806180
传真: 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 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 10100123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 www.mszxyh.com
(注: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该产品目前仅在民生银行柜台渠道上线销售)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68859404
传真: 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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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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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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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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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991-5801913
传真: 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传真: 020-3828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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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ewww.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 95573、 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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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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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 0755-83516998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20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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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21-8010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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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 95345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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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 95328
公司网站: www.dgzq.com.cn
3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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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zts.com.cn
4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3838751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99
传真: 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4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刘小莹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2 月更新)
100
客服电话: 95368
公司网站: www.hlzq.com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64339000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4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971
传真: 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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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10-83991777
传真: 010- 66412537
联系人:郭一非
客服电话: 95385
公司网站: www.grzq.com
4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公司网址: www.lxsec.com
5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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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公司网站: www.ajzq.com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15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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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 010-65884788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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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54660501
客服电话: 95021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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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62)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988
传真: 021-20219923
联系人: 胡旦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8.gw.com.cn
6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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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站: www.66zichan.com
6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联系人:周丹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站: fund.bundtrade.com
6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 023-86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公司网站: www.cfc108.com
6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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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6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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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9189288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网站: http://fund.jd.com/
7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 021-50583633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公司官网: www.leadfund.com.cn
71)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法定代表人:兰奇
传真: 021-60818280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95156
公司官网: https://www.tonghuafun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
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 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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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 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
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
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 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
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
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
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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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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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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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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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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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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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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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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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
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
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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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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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的时间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确认时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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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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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 2)款、
第(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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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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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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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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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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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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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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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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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
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
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
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 2)上市公司中最
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投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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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上述短期融资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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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
例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投资组合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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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G.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H.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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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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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F.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5)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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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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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但上述资产不包括: 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
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
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
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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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
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
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
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
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2、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
等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
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
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
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
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
支付。
(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
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
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
会被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
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
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
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
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
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3、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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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
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
行。
(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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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对
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复核。在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复核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
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
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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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2:
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 00 之前以双
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估值及复核的时间。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
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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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8)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
制、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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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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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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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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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21: 00,周六、
周日9: 00—17: 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 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 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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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3、 2017 年 8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
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
公告。
4、 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7 年 9 月 2 日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9 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2017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6、 2017 年 1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在
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7、 2017年1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分红公告。
8、 2017年12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
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
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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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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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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