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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A (0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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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A000373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4-11-28     基金规模:0.33亿份     基金经理: 苏卿云 
基金全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52%
  • 近一月增长率
    -0.09%
  • 近一季增长率
    -0.90%
  • 近半年增长率
    -9.9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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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中证细
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213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安细分医药ETF)。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
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
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华安细分医药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
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华安细分医药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华安细
分医药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
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华安细分医药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华安细分医药ETF;而本基金则像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与目标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投资比例要求。华安细分医药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华安细分医
药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
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二、其它披露事项.................................................................................................................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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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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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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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
安细分医药 ETF”)为目标 ETF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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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中
国证监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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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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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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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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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10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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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
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晶,硕士,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信证券分析师。2014年
12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投资部量化分析师。2015年5月起担任华安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起担任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8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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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计伟,硕士研究生、9年基金、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1月再次加入华安基金,2015
年9月起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9月11日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13人(含香港公司7人),其中54.6%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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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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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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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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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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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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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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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
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
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
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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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
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
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
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
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
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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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37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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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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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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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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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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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2)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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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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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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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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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p.cn
(1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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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2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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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2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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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汪棣、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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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3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30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11月26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433,252,465.9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33,252,465.92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35,630.0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35,630.01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11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98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33,488,095.93份,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114.91份(含募集期
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719%。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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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11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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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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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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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M)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A类基金份额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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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率
如下:
份额类别 赎回费率(持有年限Y)
Y<1年 0.5%

A类基金份额 1年≤Y <2年 0.25%

2年≤Y 0

Y<30天 0.1%
C类基金份额
30天≤Y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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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
可得到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元,则可得到98,522.1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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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为:
例九,某投资者持有三个月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 %=0元
赎回金额=101,500-0=101,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0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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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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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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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人。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转换转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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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次数,并根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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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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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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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
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
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与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相同,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
指数。
如果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
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
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
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
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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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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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
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
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目标 ETF、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对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
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
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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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与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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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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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商
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华安细分医药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细分医药
产业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
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十一)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
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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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9,004.00 1.42
其中:股票 559,004.00 1.42
2 基金投资 36,489,578.56 92.8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60,527.42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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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资产 85,936.85 0.22
9 合计 39,295,046.83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资产
基金名 基金类 运作方 公允价值
序号 管理人 净值比例
称 型 式 (元)
(%)

华安中
证细分
医药交 华安基
交易型
易型开 金管理
1 股票型 开放式 36,489,578.56 94.71
放式指 有限公
(ETF)
数证券 司
投资基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5,067.00 1.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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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3,937.00 0.3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9,004.00 1.45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645 中源协和 2,700 143,937.00 0.37
2 002030 达安基因 2,800 122,920.00 0.32
3 600276 恒瑞医药 1,200 55,428.00 0.14
4 600196 复星医药 1,200 26,304.00 0.07
5 600535 天士力 700 23,212.00 0.06
6 600867 通化东宝 800 17,928.00 0.05
7 600085 同仁堂 700 15,729.00 0.04
8 600252 中恒集团 3,000 14,970.00 0.04
9 600201 金宇集团 300 14,556.00 0.04
10 600079 人福医药 900 13,581.00 0.04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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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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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092.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04.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5.82
5 应收申购款 6,004.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936.85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流通受限部
占基金资产
股票代 分的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码 (元) 况说明
(%)

重大事项停
1 002030 达安基因 122,920.00 0.32

重大事项停
2 600252 中恒集团 14,970.00 0.04

重大事项停
3 600645 中源协和 143,937.00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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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1、医药联接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4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1.90% 0.75% -1.16% 1.39% -0.74% -0.64%

2014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43.93% 2.05% 46.54% 2.07% -2.61% -0.02%



2、医药联接 C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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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4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0% 0.75% -1.16% 1.39% -0.84% -0.64%

2014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43.27% 2.05% 46.54% 2.07% -3.27% -0.0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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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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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目标 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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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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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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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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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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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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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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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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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其他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未来,如果指数公司针对联接基金收取标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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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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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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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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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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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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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标的指数;
(27)变更目标 ETF;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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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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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上证龙头企业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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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
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华安细分医药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细分医药
ETF、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但本基金并不保证和华安细分医药 ETF 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
日而言。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
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
的指数的偏离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此外,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
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
造成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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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
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
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
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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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赎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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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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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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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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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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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者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 7 天的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
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本公司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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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者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
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
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
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
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
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者账户资
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者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
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
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天
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
如下表所示:
结算银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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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 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交 定
期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转/赎 转/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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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交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
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
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
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者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
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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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
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 APP 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者,不同平台所支持
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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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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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它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信息披露报纸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 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构的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2日
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2 子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购、申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2日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3 分基金在官方京东店开展认购费率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10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 上海证券报、
4 电商平台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舰店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10日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5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12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 上海证券报、
6 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29日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 上海证券报、
7 2015年6月30日
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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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8 分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方 上海证券报、
9 京东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4日
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10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7日
高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 上海证券报、
11 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证券为销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9日
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2 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的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0日
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13 金持有的“新宁物流“等股票估值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0日
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14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1日
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15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1日
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6 分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惠活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4日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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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7 分基金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销售机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4日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中国证券报、
18 2015年7月15日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证券时报
动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19 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6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20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18日
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1 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7月24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22 2015年7月24日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
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3 分基金参加京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12日
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24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13日
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上海证券报、
25 2015年8月19日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金 中国证券报、


93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26 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20日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7 分基金增加诺亚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24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 上海证券报、
28 下基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27日
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
29 金持有的“铜陵有色”等股票估值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28日
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30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半 中国证券报、 2015年8月28日
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31 子交易平台延长机构客户认购、申 中国证券报、 2015年9月2日
购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32 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报、 2015年9月11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33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证券报、 2015年9月12日
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34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证券报、 2015年9月22日
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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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35 分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0月26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36 分基金增加乐融多源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0月26日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上海证券报、
37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第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0月27日
3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
38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0月30日
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中国证券报、
39 2015年11月4日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证券时报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
40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5日
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 上海证券报、
41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诺亚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7日
正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42 分基金增加盈米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13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43 分基金增加华龙证券为销售机构并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18日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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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44 分基金增加利得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25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上海证券报、
45 子直销平台延长“赎回转认购”交 中国证券报、 2015年11月27日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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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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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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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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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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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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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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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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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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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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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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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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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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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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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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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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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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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
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
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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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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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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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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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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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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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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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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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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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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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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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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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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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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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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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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