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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QDII-FOF)人民币 (0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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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全球债券(QDII-FOF)人民币002467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16-04-19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颜文浩 
基金全称: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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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更新)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6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2
五、基金的业绩......................................................................................................................24
六、基金管理人......................................................................................................................26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9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六、基金托管人 .................................................................................................................75
十七、境外托管人 .................................................................................................................77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9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13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
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投资于境外的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6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 5 号》、《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全球
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 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3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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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7、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主要为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
以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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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
民币
51、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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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54、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相
应币种汇率中间价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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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
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
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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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
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
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
需要更长的时间。
(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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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境外的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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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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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可能因为遭遇大额赎回而面临投资
组合较大调整,部分投资标的可能欠缺流动性,导致市场交易价格与资产本身价
值出现较大偏离,进而影响本基金净值;
2、由于投资于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于子基金的
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或许
无法在任何时刻都及时取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
组合的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
基金将产生较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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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通过运用基金中基金( FOF: Fund of
Funds)这种国际流行的投资管理模式, 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债券基金,在严
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
(含债券型及货币型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投资于境外的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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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债券基金、债券精选策略进
行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构建,注重各区域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政治形势、总
体经济指标、景气周期、货币政策、利率水平、信用市场的利差变化等的综合分
析,并根据不同投资标的的投资等级和波动性等特征,由此确定基金资产在国家
与地区间的区域配置以及在各债券基金、 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1、 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全球各国家的景气情况、防范系
统性的宏观经济、政治以及信用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
例。
2、 基金的投资策略
( 1) 主动管理型债券基金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定量分析
对备选基金的收益指标、风险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投资组合及费率水平
等进行综合评估。
1) 收益指标:包括与同类基金比较的超额收益率 Alpha、几何平均收益率、
复权单位净值涨幅、同类基金收益率排名等;
2) 风险指标:如收益率标准差、跟踪误差等;
3) 风险调整后收益: Sharpe 比率、 Jensen 指标、信息比率等;
4) 债券投资组合指标:如持债品种、期限、组合久期、凸性等;
基金费率: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B.定性分析
对基金的公司背景和实力、 投研团队从业经验、投资风格等进行综合比较分
析。
1) 公司背景及实力;
2) 团队执业背景;
3) 投资理念与策略;
4) 风控及投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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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规模及基金的流动性管理水平。
(2) ETF 基金的选择标准
1) 指数的代表性;
2) ETF 的跟踪误差;
3) 流动性;
4) 费率水平。
(3)基金投资组合构建
1) 投资标的筛选: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备选投资标的池;
2) 投资标的优选:形成核心投资标的池。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投资标的池中对于每只备选投资标的定性
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
计算结果对备选投资标的进行评估打分。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基金核心投资标的池。
3)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组合将在核心投资标的池的基础之上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
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
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4、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
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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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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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
外伞型基金时,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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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满足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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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除上述第 1 款中第( 5)、( 9)项、第 5 款中( 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购买不动产;
(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商品;
(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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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4)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
Barclay 全球债券指数是 Barclay 债券系列指数之一,用以衡量全球主要债
券资产的表现。该指数主要由其美国全债指数( US Aggregate Index)、泛欧全
债指数( Pan-European Aggregate Index)、亚太全债指数( Asian-Pacific
Aggregate Index)组成,广泛包含三大区块的各种不同等级、产业及久期的债
券。该指数每日追踪成份债的到期与新发行,进行必要替换,并以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成份债作为下月价格计算的标准,亦即该指数再平衡的频率是以月为单
位。
Barclay 债券系列指数为全球最具公信力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之一,其数据
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被全球
资产管理公司广泛采用。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
取 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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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投资于境外的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1,778,124.60 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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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63,810.83 16.36
8 其他各项资产 527,044.82 1.98
9 合计 26,668,980.25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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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ISHARES USD SHORT
DUR CP BOND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3,917,039.53 14.77
2 ISHARES US
AGGREGATE BOND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782,387.16 10.49
3 ISHARES USD CORP
BOND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757,344.74 10.40
4
ISHARES USD
TREASURY BOND 1-3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649,723.72 9.99
5 UBS ETF BARCLAY US
LIQ.CORP.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Management UBS Asset 2,353,793.03 8.88
6 ISHARES JPM USD EM
BND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825,336.08 6.88
7 LYX USD 10Y INFL
EXPECTATION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Lyxor Intl Asset
Management
1,242,522.59 4.69
8 ISHARES USD HY CORP
BOND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963,552.22 3.63
9 ISHARES EURO HY
CORP BND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749,381.79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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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ISAHRES USD
TREASURY BOND 7-10
ETF
ETF 交易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734,288.60 2.77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 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6,991.2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7,044.82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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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8年3月31日)
国投全球债( QDII) 人民币: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4.19(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6.12.31
5.40% 0.27% -4.28% 0.37% 9.68% -0.10%
2017.01.01 至
2017.12.31 -3.61% 0.22% 7.40% 0.30% -11.01% -0.08%
2018.01.01 至
2018.03.31 -5.02% 0.26% 1.36% 0.23% -6.38%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3.50% 0.24% 4.20% 0.32% -7.70% -0.08%
国投全球债( QDII) 美元现汇: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4.19(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6.12.31
-1.70% 0.19% -4.28% 0.37% 2.58% -0.18%
2017.01.01 至
2017.12.31 2.34% 0.13% 7.40% 0.30% -5.06% -0.17%
2018.01.01 至
2018.03.31 -1.39% 0.13% 1.36% 0.23% -2.75%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今 -0.80% 0.16% 4.20% 0.32% -5.00% -0.16%
注: 1、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 Index,是Barclays债券系列指数之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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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衡量全球主要债券资产的表现,被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广泛采用。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全球债券市场,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取
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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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 400-880-6868
传 真:( 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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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
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
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 文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
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
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
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
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
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亚洲及
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
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 务 规 划 及 项 目 高 级 经 理 , 怡 富 基 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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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外部董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
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
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
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
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
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
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
部审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任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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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
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
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
稽查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
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
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产品开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
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
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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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
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文浩,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2013 年 7 月转岗固定收益部。
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
业混合、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
选混合、医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4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瑞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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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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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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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
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
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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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体系
(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
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
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
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
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
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
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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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
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
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
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
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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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
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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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
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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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9 日
证监许可[2016]213 号文注册募集。
自 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20,150,033.3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1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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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
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
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如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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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
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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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
时间较长,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确
认日可能与人民币基金份额有所不同。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确认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含代销和直销) 首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含代销和直销)首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 10 美元(含申购费) 。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持有某一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一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
另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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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人民币基金份额:
购买金额 M(人民币)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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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笔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购买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M<20 万 0.60%
20 万≤M<100 万 0.30%
100 万≤M 200 美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 <60 日 0.10%
60 日 ≤ T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他情形下收取的赎回费总额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
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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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各类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
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9,467.0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美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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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美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9,467.0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美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各类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68=11,680 元
赎回费用=11,680×0.10%=11.68 元
净赎回金额=11,680-11.68=11,668.32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0 天, 假
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668.32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 美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68=11,680 美元
赎回费用=11,680×0.10%=11.68 美元
净赎回金额=11,680-11.68=11,668.32 美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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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 美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668.32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
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份额总数;
T 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美元现汇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的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及公告的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3 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由于美
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 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
和申购申请确认日可能与人民币基金份额有所不同。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办理注册登记的
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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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8、 9、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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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公众
节假日、或休市,并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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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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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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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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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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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投资其它基金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
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 仲裁费、 追索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
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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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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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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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
构成境内或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
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审慎选择境外托管人的情况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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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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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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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5、外汇汇率
(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
将按照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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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
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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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净值计算的时
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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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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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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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
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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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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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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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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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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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若本基金调整估值时间的,则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披
露的时间相应调整。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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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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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7) 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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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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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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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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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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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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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境外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 [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
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
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 亿
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 中银香港的财务实
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
评如下(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
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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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 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
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
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
(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8,560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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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
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
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
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
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
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
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
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
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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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郑
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
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
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
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
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
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
/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
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
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 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
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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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
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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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人民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电话: (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 杨蔓、 贾亚莉
客服电话: 400-880-6868
网站: www.ubssdic.com
(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 95566
网站: www.boc.cn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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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nesc.cn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971
传真: 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54660501
客服电话: 95021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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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ehowbu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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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1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 010-89189288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网站: http://fund.jd.com/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2、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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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 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 400-880-6868
网站: www.ubssdic.com
( 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 0755) 83575836
传真:( 0755) 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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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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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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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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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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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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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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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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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
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
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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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的时间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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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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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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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 2)款、
第(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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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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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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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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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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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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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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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
项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
(含债券型及货币型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投资于境外的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③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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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⑥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⑧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①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时,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②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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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⑥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⑦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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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1) 款中第⑤、 ⑨项、第 4) 款中⑦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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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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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但上述资产不包括: 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
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
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
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
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
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
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
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
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2、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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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
等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
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
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
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
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
支付。
(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
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
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
会被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
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
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
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
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
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3、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
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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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
行。
(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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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复核。在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复核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
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
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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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2:
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 00 之前以双
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估值及复核的时间。
(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
三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
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
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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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8)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
制、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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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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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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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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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21: 00,周六、
周日9: 00—17: 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 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
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 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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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3、 2017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 2017 年 1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在
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5、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
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赎回业务的公告。
6、 2017 年 12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
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2018 年 3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修改国投瑞银全
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8、 2018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9、 2018 年 4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10、 2018 年 4 月 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
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2018 年 4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2、 2018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3、 2018 年 5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14、 2018 年 5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
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停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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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8 年 5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
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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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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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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