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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元和混合C (00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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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和混合C00268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5-25     基金规模:0.37亿份     基金经理: 倪超 
基金全称: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04%
  • 近一月增长率
    2.68%
  • 近一季增长率
    18.96%
  • 近半年增长率
    -4.5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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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5/3)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73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4
九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65
十、基金的投资 ................................................81
十一、基金的财产 ..............................................9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0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十七、风险揭示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6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70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元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担保人:亦称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
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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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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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总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6、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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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一般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7、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时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6 年 1 月 4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1 月 4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两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8 年 3 月 1

58、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 A 类份额某日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
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间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
5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 A 类份额某日当期累计净值收
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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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
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2、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3、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4、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
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

65、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66、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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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净值
67、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68、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6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70、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7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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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否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非保本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该基金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74、保本周期到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7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
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
保本周期),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6、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7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包括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7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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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一只证券投资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
( 1)董事会成员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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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准,自 2015 年
1 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自 2014 年 8 月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
科科员、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
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
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
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王静女士,董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助理,
资产重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 Society General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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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
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 2)监事会成员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 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于2014年12月25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兼任子公司(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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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硕士。历任光大银行总行资金部货币市场自营投资业务主管、中
银国际证券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广州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研总监。 2014 年 11 月
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曾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历任华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2015 年 1 月加
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监及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
会、 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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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4)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黄志钢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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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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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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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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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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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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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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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金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 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3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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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
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
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
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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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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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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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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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 020-83282950
传真电话: 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箱: csmail@gefund.com.cn
网址: www. 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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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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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696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4008895561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 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客服电话: 95390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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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60838995
客服电话: 0755-23835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 1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1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 028-8619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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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www.hxzq.cn
( 1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 1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 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 1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 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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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客服电话: 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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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 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 021-20655175
客服电话: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 2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 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 2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 010-88321717
客服电话: 0871-68898130
网址: www.tpy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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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25)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罗赛笛
电话: 010-63889326-8044
客服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www.jzsec.com
( 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 2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电话: 010-5936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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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
(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55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 2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客服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 3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1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 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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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53686262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21-20315086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 010-66555316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www.dxzq.net
( 3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348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0769-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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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 3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 3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 0571-95336
网址: www.ctsec.com
( 3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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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689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代)
电话: 021-68751860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jsc.com.cn
(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10-64818301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jsc.com.cn
(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486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 45)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 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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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4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 4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21-20667181
客服电话: 95511 转 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 5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goldstate.com.cn
(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504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6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 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8、 16、 18、 19、 36、 38、
39、 40、 41、 42、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5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029-87406168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 5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 5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 5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 95353
网址: www.tebon.com.cn
( 6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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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 0755-8839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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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 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 6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 010-58845312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 6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李梦秋
电话: 010-53361051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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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 6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 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 6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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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 7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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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 7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7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 021-22267995
网址: www.dtfunds.com
( 74)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http: //www.zzwealth.cn
( 75)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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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600 0030
公司网站: www.bzfunds.com/
( 7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 7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电话: 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 7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010-58170911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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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电话: 020-38283037
传真: 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 020-84035397
传真: 020-84113152
经办律师: 欧阳兵、 何官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 027 86770549
传真: 027 85424329
邮编: 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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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2016【 73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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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项目 认购金额 A(元) 认购费率
A 类份额认购费
A <100 万 1.00%
100 万元≤A<300 万 0.60%
300 万元≤A<500 万 0.30%
A≥500 万 1000 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
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2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 198,019.80+200.00) /1.000=198,219.8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98,219.8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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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200,000.00+200.00) /1.000=200,2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200,2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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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 2)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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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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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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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遵循“后
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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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
的,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
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持有基
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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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易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最
低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留存份额的限制,投资者
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A 类份额申购费
A <100 万 1.20%
100 万≤A<300 万 0.80%
300 万≤A<500 万 0.40%
A≥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相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T 为持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6 个月 1.50%
6 个月≤T<1 年 1.00%
1 年≤T<2 年 0.50%
T≥2 年 0
(注: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 1 年按 365 天
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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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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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108.79 份 A 类份额。
(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108.79 份 C 类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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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赎回费用=12,000.00×1.0%=1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120.00=11,8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88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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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该赎回开放
日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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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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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
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起,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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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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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23 楼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755-82852588
传真: 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 3,538,703,245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
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35.38703245 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
中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高新投核心业务为: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
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
府资金担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
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
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
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
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扶持
的 113 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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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
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
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
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
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
VC、 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
保业务,通过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
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 IPO”完整
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没有围墙的科技园”。高
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股
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创
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 350 人左右,多为高学历、产业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
其中,硕士及博士员工占 91%,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 66%。目前,高新投已
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布局,在北京、成都、 广州、杭州、天津、湖南、西
安设有 7 家分公司;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
门等地建有 25 个办事处。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 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
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 10%以上并于 2014 年达到 14.7%;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
AAA 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 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
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2014 年中国金融机
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创投机
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
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高新投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439.89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高新投为 4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43.69 亿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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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保证合同
详见保证合同。
( 四)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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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
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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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五) 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六)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
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
日均应计入期间。
(七)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或清偿责任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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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
担保人);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9、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八) 基金的保本
1、 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2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
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2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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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
作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
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为 16%。 若本基金在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或转型为金鹰元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后触发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将按照已公告
的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执行,不适用基金合同有关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规定。
2、 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
额;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对于过渡期申购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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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2)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3)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 5)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 7) 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
份额;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 9)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九) 保本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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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十)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1、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
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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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
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
险买断合同。
2、 除上述第 1 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由基金管理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在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
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3、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
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 十一) 保本周期到期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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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
( 4)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
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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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
转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
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 5)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
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
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6)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7)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 8) 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
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销售服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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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 4)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 1)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 2) 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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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
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
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
渡期申购。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销售服务费。
5、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及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6、 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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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投资者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 1)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条款。
8、 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2)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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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 3) 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9、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10、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 1)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A 类基金份额和/或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A 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 2) 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
配和支付。
(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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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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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PPI),该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
组合保险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金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
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资产配置策略
(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
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
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
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和价值底线等因素,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
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在确保本金安
全的前提下,稳健获取投资收益。
(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财政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确
定安全资产在利率类、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也对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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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
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选择。此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兼具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
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有利于分散投资的利率风险及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保护条款、期权价值、基础股票价值、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
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票息、高信用风险、流动性差等特点。本基金将通过
独立评估,分析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等指标。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理机制,进行审慎性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市
场无效套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行业景气
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
面较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
额收益。
2)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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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
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持有的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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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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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
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
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本基金选择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
为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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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
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
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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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上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合理
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
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
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
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周期: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时点以及行
业成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
性久以及在行业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辨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
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
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库。基金
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
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
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
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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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
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
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
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
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
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
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
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权证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
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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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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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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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
分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
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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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
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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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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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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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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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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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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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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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若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 2)转型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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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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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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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 0.6%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的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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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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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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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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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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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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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 1)本基金投资每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2)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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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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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
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
而波动, 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 通货膨胀
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
而被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 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 市场利
率下降时, 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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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标的物风险。 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4、 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较小的变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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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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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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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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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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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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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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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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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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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转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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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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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或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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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
条款;
(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金鹰
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执行;
(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11)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
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应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14)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1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16)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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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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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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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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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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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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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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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若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 2)转型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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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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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 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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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动态配置,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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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持有的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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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
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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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
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
本增值。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三)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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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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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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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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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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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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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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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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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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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180
传真: 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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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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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
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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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持有的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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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若基金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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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新保本周期开始起或变更为“金鹰
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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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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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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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坚持与核心名单外交易对手交易或投资核心名
单外存款银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坚持与核心名单外交易对手交易或投资核心名单外存
款银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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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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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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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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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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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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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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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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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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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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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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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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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
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 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 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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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 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
咨询。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 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 020-83936180
传真: 020-83282856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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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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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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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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