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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利是宝货币 (0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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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利是宝货币003515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6-12-22     基金规模:1418.67亿份     基金经理: 丁士恒 陶然 
基金全称: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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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0.6086 5.95%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0.6046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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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0.585 4.48%
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 0.847 4.39%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国泰现金宝货币A 2.1859 3.33%
国泰现金宝货币B 0.9834 3.21%
国泰瞬利货币D 0.6162 2.70%
国泰瞬利货币A 0.6162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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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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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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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0 月9 日证监许可【2016】2278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货
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22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7 年1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
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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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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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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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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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9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 年期国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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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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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LOF)、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
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
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 年获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
合。2007 年11 月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
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2 月至1992 年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11 月至1998 年1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2 月至2015 年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1998 年2 月至
1999 年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10 月至2015 年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10 月至2016 年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8 月至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12 月至1988 年3 月,任冶金工业部西南地
勘局财会处干部。1988 年3 月至2005 年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财会部干部、人
力资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业务总监。2011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在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
总裁、董事。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6 月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
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 年7 月至2002 年3 月,在山东临沂电业
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2002 年3 月至2003 年2 月,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
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 年2 月至2008 年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
计部总经理。2008 年3 月至2011 年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1 年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
计师。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7 月至2004 年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12 月至2011
年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7 月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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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
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员。1981 年7 月至1985 年7 月,任南京林业大
学(原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员。1988 年9 月至1998 年3 月,在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室
主任。1998 年3 月至2000 年3 月,任长天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 年3 月至2002
年4 月,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 年6 月至2005 年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 年12 月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员,研究生部博士生
导师。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7 月至1991 年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 月至1993 年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9 月至1994 年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3 月至2010 年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7 月至2007 年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4 月至2008 年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3 月至2012 年8 月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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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12 月至2000 年5 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9 月至2003 年2 月,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2 月至2008 年8 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3 月17 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2016 年12 月1 日起任????????????????????????????????? 执行董事。2014 年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2 月至1995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
任科员。1995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
任。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5 年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7 月至2001 年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2001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
监。2017 年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9 月至2012 年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
部总监助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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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1 月
至2015 年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7 月至2000 年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4 月至2002 年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至2005 年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2010 年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8 月至2017 年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7 月至2014 年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2 月至2014 年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1 月至2015 年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3 月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韩哲昊,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9 月至2011 年9 月在旻盛投资有限公
司工作,任交易员。2011 年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6 月起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至2017 年3 月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7 月至2017 年3 月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起兼任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12 月起兼任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起兼任国泰
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任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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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韩哲昊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事宜。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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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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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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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
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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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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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2017 年3 月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73 只,托
管基金财产规模5442.02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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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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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
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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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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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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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1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
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1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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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9 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 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1 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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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 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22 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3 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4 3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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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0 月9 日证监许可【2016】2278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利是
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自2016 年12 月5 日至2016 年12 月
20 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17,220.1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009.95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6 年12 月22 日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别和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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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 月22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 年12 月26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12 月24 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利
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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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暂不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和当日申购金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
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基金总规模和当日申购金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10,0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当日净收益结转(若适用)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基金的当日净收益为10.00 元,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0.00=10,01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基金的当日净收益为10.00 元,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1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当
日净收益为10.00 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当日净收益
将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基金份额,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当日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净收益为10.00 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当日净收益将
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基金份额,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基金的当日净收益为-10.00 元,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并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0.00=9,99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基金的当日净收益为-10.00 元,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并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其可
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当
日净收益为-10.00 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当日净收
益将按比例结清,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00×(1,000.00/10,000.00)=999.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 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当日
净收益为-10.00 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当日净收益
将按比例结清,其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 元。
(2)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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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
述第6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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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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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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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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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
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素,因
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本基金
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以及央行的
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
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
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
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来说,商业银行
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货币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
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动的投放或收
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
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
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平因此有所
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
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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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场基金
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
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
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场
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
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从而推
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
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
产证券化产品,本基金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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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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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5)、(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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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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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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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4 月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 年3 月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9,855,288.61 38.16
其中:债券 89,855,288.61 38.1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300,283.95 12.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13,468,928.58 48.19
4 其他各项资产 2,818,225.93 1.20
5 合计 235,442,727.0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73.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4.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2.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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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0天(含)—397天(含) 4.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88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56,561.61 8.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56,561.61 8.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89,916.09 4.2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808,810.91 25.42
8 其他 - -
9 合计 89,855,288.61 38.1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440 14 农发40 100,000 10,052,298.73 4.27
2 140208 14 国开08 100,000 10,004,262.88 4.25
3 111716043 17 上海银行CD043 100,000 9,993,063.43 4.25
4 011754029 17 义乌国资SCP001 100,000 9,989,916.09 4.25
5 111790347 17 宁波银行CD010 100,000 9,987,110.98 4.25
6 111793633 17 广东华兴银行CD028 100,000 9,985,480.00 4.24
7 111794574 17 瑞丰银行CD029 100,000 9,968,756.68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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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1791529 17 宁波银行CD023 100,000 9,953,433.58 4.23
9 111793052 17 广州银行CD020 100,000 9,920,966.24 4.2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1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3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
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1.00 元。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25,342.79
4 应收申购款 1,692,883.1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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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
8 合计 2,818,225.9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22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0763% 0.0013% 0.0369% 0.0000% 0.0394% 0.0013%
注:2016 年12 月22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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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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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含第4 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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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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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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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算
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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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
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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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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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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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7
i=1
1+ 1 100%
10000
i ì?é ? R ?ù - ?ü′ íê ? ÷ú y ??? è ?? ?t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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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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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融工具;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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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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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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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基金份额净值固定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基金的份额
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
险;或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
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八、其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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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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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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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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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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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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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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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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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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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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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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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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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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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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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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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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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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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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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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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5)、(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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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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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托管人如
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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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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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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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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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
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体现如下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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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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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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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含第4 位)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含第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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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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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
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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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编: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6/12/23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
投)、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6/12/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机构销售国泰利是宝货币
市场基金并同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2016/12/24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春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1/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
通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转购业务并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4
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国
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3/3
关于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开通国泰利是
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转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10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3/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迁址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3/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3/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4/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5/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通华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5/12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端午假期前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5/2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2017/6/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17/6/1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三、《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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