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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混合 (0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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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沪港深多策略混合00564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8-03-21     基金规模:0.67亿份     基金经理: 姚炜 
基金全称: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7.41%
  • 近一月增长率
    9.15%
  • 近一季增长率
    15.98%
  • 近半年增长率
    -0.2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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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232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 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
率、 通货膨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合规
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
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 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 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 其中业
绩比较基准信息更新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
准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含) 起生效),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2
二、 释 义...................................................................................................................3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26
六、 基金的募集........................................................................................................ 5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6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3
九、 基金的投资........................................................................................................ 76
十、 基金的业绩........................................................................................................ 91
十一、 基金的财产....................................................................................................9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93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9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十七、 风险揭示......................................................................................................11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62
二十四、 备查文件..................................................................................................165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沪港
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4、 销售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37、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 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港股通: 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6、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曾杰
总经理: 曾杰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文莹
联系电话: 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刘显忠先生, 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中
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书记。 目前兼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管理岗主
管、 信息处长、 信息经理、 信息管理经理, 中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资
本市场管理经理、 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 董事会办公室) 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
长,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信息师、 财务总监。
于宇女士, 董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
历、 管理学硕士学位。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碳中和金融服务中心总
经理, 兼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资金及信息管理部政府公关及宣传岗, 投资管理部自有资金投资经理, 稽
核审计部审计经理、 纪检监察专员, 信托资产管理六部部门副经理, 信托
投资管理二部部门经理, 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曾杰先生, 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浙江省
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 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 韩国未来资产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
监, 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副总经理,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葛小波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董事、 总裁, 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 国联证券( 香港) 董事长、 中国
证券业协会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委员和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 自1997年进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曾任投资银行部经理、 高级经理, 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
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 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 计划财务部、 风险管理
部、 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 执行委员会委员、 财务负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人、 首席风险官; 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 CLSAB.V.、 华夏基金、 中信证券
投资、 中信产业基金等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国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 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联证券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
理、 公司副总裁、 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先生, 董事。 法国国籍。 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
( 等同于MBA)。 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 首席执行官。 历任
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 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
高级审计经理, 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汇丰银行( 法国)
战略和计划主管,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 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
官。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 现任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 王卫东) 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
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
务所)芝加哥总部律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
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重
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助教、 讲师,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 监事。 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管理
学硕士学位, 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部总经理。 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 上海分所助
理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 审计高级经理、 审
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 CHARLOT( 夏乐博) 先生, 监事。 法国国籍。 法国埃夫里大学
硕士、 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执行总监、 营运总监、 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
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
士) 业务发展经理。 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 法国巴黎银
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第1类和第9类受规
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士) 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 职工监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理。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
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
高级内审经理、 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 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黄燕,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显忠, 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硕士。 历任青岛华兴有限
公司综合部职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岗主管、 财务
部信息处长、 信息管理经理, 中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机关投资者关系
部资本市场管理经理、 资本市场处处长、 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财务总监、 总信息师。 2021年11月进入本公司
工作, 现任本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 董事长。
曾杰先生, 总经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历任浙江省医药工
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 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 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
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 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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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副总经理,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 2021年4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董事、 总
经理。 黄乐军先生, 督察长。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高级审计师。 历任北京
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
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2018年2月进
入本公司工作, 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 督察长( 期间2021年1月至2021
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 历任华光电子
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 副总
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
助理,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石枫女士, 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曾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 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 审计高级经
理、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 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
理助理, 现任党总支副书记、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陈玮先生,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化学专业硕士。 历任美国Vertex
Inc.项目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
理助理, 深圳市玮越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荟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2019年5月进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基金经理。 2019年7月至
今任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7月至今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星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 历任上海电气集团上
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工地代表,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 分析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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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高级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经理。 2018年4月进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高级分析
师、 高级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基金经理。 2020年7月至今任中海
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7月至今任中
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7月至今
任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
9月至今任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日生效, 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基金时间
林翠萍 2018年3月21日-2018年12月10日
林翠萍、 姚炜 2018年12月11日-2019年5月17日
姚炜 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8日
陈玮、 姚炜 2019年7月19日-2021年7月29日
陈玮、 陈星 2021年7月30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 主任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
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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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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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
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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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
管理人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3)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 4) 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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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
导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 四、 各职
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 1) 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 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 制
度和工作计划, 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
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
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
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 2)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
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
案的合法性、 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
任, 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 3)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
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 4)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
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
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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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 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
制。 其中,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
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
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 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
(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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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5)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 9)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10)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
( 12)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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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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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
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
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
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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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
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
处、 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 含合肥分中心) 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
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
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域客户、 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 男, 196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
长、 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 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 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 市金融办主任;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金融办主
任;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工作局) 局
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 男, 1966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宁波证券
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
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
任金融机构处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上海国际集团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 副行长、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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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 男, 1967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
分行资财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
理,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 沈阳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379.80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九十七只。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
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
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
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
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
架构、 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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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
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
患。
(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
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 法规、 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 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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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
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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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曾杰
电话: 021-6841951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人: 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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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 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6206, 021-61162137
传真: 021-63604196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许梦园
电话: 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1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 95355 、 4008096096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贺青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6666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95521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20-87555888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1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电话: 0755-83025693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 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372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或 400-888-8588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1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2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2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电话: 020- 37865070
联系人: 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22373718-1013
(2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 95532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武晋婧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6029
联系人: 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热线: 95360
邮编: 130119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业务传真: 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34)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丽娟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业务联系电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周志茹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和 4008-888-818
(3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3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传真: 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4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 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荣、 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4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杨子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 95519
联系人电话: 010-6363 1752
联系人邮箱: funddept@e-chinalife.com
传真: 010-66222276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 44)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 4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
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茵华
联系电话: 021-2069183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 4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余翼飞
联系电话: 021-80358749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 4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章知方
联系人: 陈慧慧
联系电话: 010-85657353
客服电话: 010-85697400
(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王维
联系电话: 021-54509977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 50)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 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 11、
12、 14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话: 021-2061399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 5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佳慧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 5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 010-67000988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 5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联系电话: 010-59313555
客服电话: 400-8180-888
(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斌
联系人: 刘宝文
联系电话: 010-63130889-8369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 胡璇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952555
( 57)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田宏莉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 010-65807865
客服电话: 010-65807865
( 5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 何静
联系人: 陈铭洲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高皓辉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 6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 6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WEEHOWE
联系人: 叶健
联系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 6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 6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联系人: 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 6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6-7531
( 6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120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1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 68)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董云巍
联系人: 高雪超
联系电话: 18601207732
传真: 010-82057741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 6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传真: 0755-86700688
联系人: 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 7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 71)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安联大厦 901
法定代表人: 陈雯
电话: 010-57649619
传真: 010-57649620
联系人: 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965200
( 72) 一路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86(10)88312877
传真: +86(10)88312877
联系人: 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 7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 7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楠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 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 75)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 袁飞
电话: 61621602
传真: 61621602*819
联系人: 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631560
(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 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 7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劲
电话: 0592-3122672
传真: 0592-3122701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33-789
( 78)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郑新林
联系人: 沈捷睿
电话: 13816320097
传真: 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89082
( 7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李柳娜
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 010-62676582
联系人: 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 8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萍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 81)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 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6-0666
( 82) 凤凰金信( 海口)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 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 8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 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1515
( 8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简梦雯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 8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 86) 中证金牛(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徐英
电话: 010-5933653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 8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 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江翔
联系人: 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 89)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 6 号楼 1、 2 层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 6 号楼 1、 2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 9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李娟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 9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宋楠
联系电话: 021-20219988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 9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5822
( 9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天津) 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0-38909733
( 94) 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海峰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4000-890-555
( 9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联系电话: 021-23586603
客服电话: 95357
( 9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张藤藤
电话:18410119857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 9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人:李鑫
电话:13889695712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 9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盛超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61952703
客服电话: 95055-4
( 9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 10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849
( 101) 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郑经枢
联系电话: 021-50206003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 10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 孔安琪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电话: 18201874972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 103)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联系电话: 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 104)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马金
联系人: 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60608970
客服电话: 400-8032-733
( 10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32
( 10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宋静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 10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联系人: 闫欢
联系电话: 13683167287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曾杰
总经理: 曾杰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琳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经办律师: 廖海、 田卫红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58153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蔺育化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5
日证监许可【 2017】 232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及计算公式
(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 M) 费率
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 M) 费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
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
率为 1.00%, 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 则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 3.00) /1.00= 9,903.99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该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则其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
额。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 认购的程序
(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此处, 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同上) 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
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
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首次认购金额及追加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及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若某笔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 如下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 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48%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及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30 日 0.50% 100%
30 日≤Y<90 日 0.5% 25%
Y≥90 日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2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申购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0%)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 9,881.42/1.0500= 9,410.88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80 日,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 0.50%= 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 10,945.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80 日,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可得到 10,945.00 元赎回金额。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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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八) 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沪深港三地证券市场内资本动向的追踪研究, 在严格控
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结合灵活的资产配置和多种投资策
略,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
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 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多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 挖掘沪港
深三地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 1) 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国内A股选择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在行业发展趋势
中选择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两个层次来分析不同行业的
周期性属性。
本基金基于投资时钟理论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 将宏观经济周期分
解为复苏、 过热、 滞胀和衰退四个阶段, 根据不同行业在宏观经济周期各阶
段的表现进行最优配置。
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本身的生命周期分析, 将行业生命周期分为创始
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收缩期四个阶段, 本基金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
熟期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为主, 兼顾行业生命周期分析的最优选
择进行行业精选。
2) 股票精选策略
① 价值优选策略
本基金对精选行业内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 优选其中具有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A、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
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 主营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 市盈率、 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B、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② 定增破发策略
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当前已经完成定向增发, 且还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
司, 当其二级市场股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时, 通过深入研究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 并结合当前股价在技术面的情况, 在其二级市场股价达到一定
的破发幅度后择机买入, 并在增发新股的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增发的新股解禁
后择机卖出, 以实现破发回补的收益。
③ 红利精选策略
根据高股息率股票估值低、 波动相对较小、 安全边际较高的特点, 本基
金还将采用红利精选投资策略, 通过运用分红模型和分红潜力模型, 精选出
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潜力强并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结合投研团队的
综合判断, 构造风险较低、 可靠度较高的中长期高股息率股票投资组合。
( 2)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境内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 重点挑选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
向的主题, 然后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 重点投资于受益于经济结
构转型及相关主题且具备估值优势的股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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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及行业发掘
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团队持续关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因
素、 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政策导向来发掘具有以下特性的行业:
- 行业具有长期可持续增长模式/享有强劲的长期增长
- 行业具有高进入壁垒和健康的竞争格局
- 行业受益于政策支持
- 新兴行业以及有升级潜力的行业
- 具有催化剂的行业
2) 股票精选策略
① 价值投资策略
采用预期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 PEG) 及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等方法优选出财务透明稳健、 管理出
色且成长性较好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并通过与A股市场同类公司的相对估值
水平等进行估值比较, 精选出低估值、 相对于A股折价或股价没有充分反映
投资价值的、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战略导向、 具备高成长
性的企业。
② 港股高股息率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从港股通标的股票中精选流动
性好、 连续分红、 股息率高、 盈利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结合
投研团队的综合判断, 构造中长期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 1)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合的久期配置。
( 2) 期限结构配置: 基于数量化模型,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 从而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 3) 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 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 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 其它条件类似, 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
和股票之间。 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
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 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
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
种。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
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
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
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
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募债的票面
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
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
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
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 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 采用包括套
利投资策略、 风险锁定策略和股票替代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由于权证市场
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 寻
找流动性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 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8、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
平、 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 采用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过程中, 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 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
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
风险, 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
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需遵守下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19) 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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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恒生指数收益率× 8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
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
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港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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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恒生指数收益率× 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10%, 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 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78,511,664.44 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1 元, 累计基
金份额净值为 0.9001 元。 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3,167,903.69 72.22
其中: 股票 83,167,903.69 72.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00,747.77 1.22
其中: 债券 1,400,747.77 1.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60,255.72 9.86
8 其他资产 19,234,734.84 16.70
9 合计 115,163,642.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901,098.00 1.15
C 制造业 3,970,123.00 5.0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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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71,221.00 6.2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外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基础材料 1,583,032.08 2.02
消费者非必需品 16,298,997.44 20.76
消费者常用品 10,719,005.94 13.65
能源 - -
金融 4,943,071.03 6.30
医疗保健 17,365,590.23 22.12
工业 1,889,706.00 2.41
信息技术 7,568,450.72 9.64
电信服务 7,701,161.98 9.81
公用事业 3,410,450.12 4.34
房地产 6,817,217.15 8.68
合计 78,296,682.69 99.7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00700 腾讯控股 18,368 5,480,092.80 6.98
2 00853 微创医疗 285,156 5,235,464.16 6.67
3 00168 青岛啤酒股份 65,416 4,505,199.92 5.74
4 03690 美团-W 25,732 4,015,478.60 5.11
5 03888 金山软件 167,613 3,907,059.03 4.98
6 01093 石药集团 517,851 3,790,669.32 4.83
7 09869 海伦司 270,645 3,583,339.80 4.56
8 02269 药明生物 65,780 3,516,598.80 4.48
9 01458 周黑鸭 680,002 3,413,610.04 4.35
10 00836 华润电力 239,162 3,410,450.12 4.3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国家债券 1,400,747.77 1.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00,747.77 1.7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019666 22 国债 01 13,730 1,400,747.77 1.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 3)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653.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198,523.20
3 应收股利 10,087.95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470.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
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8.3.21-
2018.12.31
-15.93% 1.14% -13.96% 0.86% -1.97% 0.28%
2019.1.1-
2019.12.31
17.52% 1.02% 17.06% 0.70% 0.46% 0.32%
2020.1.1-
2020.12.31
24.52% 1.64% 9.29% 0.94% 15.23% 0.70%
2021.1.1-
2021.12.31
-10.62% 1.40% -4.87% 0.76% -5.75% 0.64%
2022.1.1-
2022.12.31
-18.14% 2.13% -11.64% 1.09% -6.50% 1.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9.99 1.53% -7.47% 0.88% -2.52% 0.65%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恒生指数收益率× 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1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和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7、 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
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0 次,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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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 2)《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清算。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1、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
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基金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
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十七、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
并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 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
能产生管理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 1) 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上述资产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截至 2017 年 9
月, 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共 442 只, 总市值超过 45 万亿港币; A 股上市
公司共 3362 家, 流通市值约 44 万亿元人民币, 总市值超过 56 万亿元
人民币。 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 2) 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行业基本面及市场
环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 不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 3)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
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以降
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
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
回的成本。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其投资风格和投资范围决定
了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 策略风险:
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此分析过程主要
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 评估的结果可
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 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 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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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制度安排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的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而且港股市场
对短期内国际资金的流动较为敏感, 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
时, 石油、 贵金属等大宗商品和外汇( 包括日元套利交易) 等市场的剧烈
波动均可能导致国际资金流向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 从而使港股走势产
生大幅波动。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会面临更多的因国际金融市场
剧烈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 2) 股价波动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实行 T+0 回转交易制度, 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
天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
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 3)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投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
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
会的风险。
( 4) 港股通标的股票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本基金允许买卖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
围限制, 对于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的股票, 自调整之日起, 港股通
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为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调整影响
投资计划进而降低基金收益的风险。
( 5)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由于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 所以存在即使香港联交所开市, 本基金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
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的情形。 这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因交易日不连贯所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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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价格波动影响港股投资并给基金利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同时也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6) 港股通规则下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
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
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
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权益证券的交易限制影响基
金利益甚至造成损失的风险。
( 7)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
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联交所
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
则, 在退市制度方面, 香港联交所的制度规定与 A 股也并不相同, 联交所
没有设置风险警示板, 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
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 这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此本基金存在可能由于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导致
所持个股的投资交易受到影响并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 8)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
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
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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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
率风险,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5、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6、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
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
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七)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 新材料、 新能源、
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大多数企业为初创
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 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 与传统二级市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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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 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 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 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 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
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 机构持有
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 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
的退市标准, 且不设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 科创板个股退
市风险更大。
4、 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 初期可投标的较少, 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
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 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
风险将更为显著。
6、 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
影响。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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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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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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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指定报刊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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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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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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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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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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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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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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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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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不违背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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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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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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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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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皓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
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②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③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⑤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⑥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⑦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⑧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⑨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⑩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⑪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⑫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⑬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⑭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⑮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⑯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需遵守下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⑰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⑱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⑲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②、
⑫、 ⑱、 ⑲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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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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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
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
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一
致, 具体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
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
任何责任。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
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
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
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
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执行。
五)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七)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6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7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 或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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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1、 账户资料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 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 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 信息定制服务。 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
息, 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为投
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短信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短信对账单、 持有基金周
末净值等信息, 邮件定制信息包括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季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 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
发送月度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对账单, 于每季度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发送季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于每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
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登录账户, 点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9
击“ 交易查询→账单查询” 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 也可以拨
打客服电话( 4008889788、 021-38789788) 转人工服务, 订阅电子对账
单。 人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 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88-9788或021-
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地
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
上交易业务, 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
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和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数额限制、 业务规
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相关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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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 每周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告等。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 七)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
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1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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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22-3-3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
度报告
2. 2022-4-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22-4-21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2 年第 1 号)
4. 2022-4-21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更新)
5. 2022-4-22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6. 2022-5-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
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22-7-21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8. 2022-8-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上直销费率优惠
的公告
9. 2022-8-27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
期报告
10. 2022-10-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1. 2022-10-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2022-10-26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3
第 3 季度报告
13. 2022-11-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14. 2022-12-29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
2023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15. 2023-1-1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
日净值公告
16. 2023-1-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23-1-20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8. 2023-2-1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赢通平台)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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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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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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