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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主题混合 (0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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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07001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7-21     基金规模:11.10亿份     基金经理: 王丹 
基金全称: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16%
  • 近一月增长率
    3.14%
  • 近一季增长率
    15.90%
  • 近半年增长率
    15.2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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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08月05日更新)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0年08月0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6 年 6 月 12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
字[2006]117 号)和 2006 年 6 月 15 日《关于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31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 一致的,以 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 ,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谨慎、有效地 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 7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7
九、基金转换...... 6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0
十一、基金的投资...... 72
十二、基金的业绩...... 81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83
十四、基金的财产...... 8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8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8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二十、风险揭示...... 97
二十一、差错处理......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八、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概要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管理规定》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合格境外机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
投资者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人大会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 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 的最低
日 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 募集金额,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基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产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 法克服、无法 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
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

成 长 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黄 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混合、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策略股 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 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 沪港深精选股票、嘉 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 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
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嘉实新添 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 势股票、嘉 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 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 短债债 券、 嘉实致 享纯债债 券、嘉 实互通精 选股票 、嘉实 互融精选 股票、 嘉实养老2040 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
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嘉实回报
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持有
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联接 A/C、嘉实医药健康 100 ETF、
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 两年持有期 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 券、嘉实精选平衡混 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 其中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列基 金。同 时, 基金管 理人还管 理多个 全国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特定 客户资 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 ,经济学 硕士,中共党员。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 任;银监会 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银监会融资 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 委书记, 经济学博士。曾就职 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 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天 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 究生,中 共党员。曾任保监会 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 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部高级经 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 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 总监兼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兼任 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 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 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 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 ,美国纽 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 博士。曾任所罗门兄 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 国福特姆 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 融专业博士。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美国化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 总裁,万盟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 共党员,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清华大 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现兼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教授,注 册会计师,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学 历,工商管理学学士 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中共 党员。曾任华夏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 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首 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党委副书记。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 ,硕士研 究生。曾任西安电子 科技大学助教,长安 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 研究生。 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汇储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 官,硕士 研究生。曾任职于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丹女士,MBA,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
限公司经理,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 员,禾其
投资研究员,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8 年 7 月 加盟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职于研究部。2019 年 1 月 10 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贵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21 日至 2007 年 7 月 21 日;窦玉明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07 年 7 月 21 日至 2008 年 7 月 21 日;马惠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9 日;邹唯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方
晗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赵学军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主基金经理邵健先生,机构业务 CIO 郭杰先生,主基金经理归凯先生、胡涛先生、谭丽女士、张金涛先生、洪流先生,主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张丹华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由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投资管 理、信息披露、信息技 术管理、公司财务管 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监察 稽核、风险控制、紧 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岗位 责任、操 作守则 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基金经理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 核部具体负 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 险、技术 上量化风险”,积极 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 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发事件,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由监察稽 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 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部 门自查、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 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 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3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 只,
QDII 基金 4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 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2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刘伟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 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司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联系人:刘静

电话:(025)867750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董鹏程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3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 号大连银
行华昌支行 3 楼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3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银
司 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3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3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4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4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4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4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4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46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4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4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www.urcb.com

4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5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5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5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53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5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5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56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5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5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

联系人:黎荣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59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司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60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限公司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峰

联系人:姬娜

电话:022-84819689

传真:022-84819692

客服电话:(022)96156

网址:http//www.tjbhb.com

6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6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6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6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6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司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6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5-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7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7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7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7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8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8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司 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8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公司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8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89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9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9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9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9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
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9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公司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9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9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10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0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0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0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0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0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1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1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1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
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
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29 层、
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23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2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2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2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3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3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代)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3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14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西塔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4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4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4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5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5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
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1-5530903

客服电话:95563(全国)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5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5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5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5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
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6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6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6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6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6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6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7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7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7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7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17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7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 w w.hrs ec.c om.cn


1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
限公司 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8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司 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8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8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8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公司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8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
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8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8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8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9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12 日《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7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自 2006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06 年 7 月 18 日止。

2.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 和中国银行 以及其他 代销机构。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六)认购时间:2006 年 6 月 19 日到 2006 年 7 月 18 日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0%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 募集期结 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 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 7月21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以及本基 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 点,并按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 资者还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 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 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 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 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超 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 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 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1.50%

7 天≤M<365 天 0.50%

365 天≤M<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 5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 1000 元),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申购费用(C=A-D)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金额〔D=A/(1+B)〕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份数(=D/1.100)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 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 转入下一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赎 回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 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2)、(3 )、(4)、(6)、(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 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某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6 年 11 月 15 日起。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 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
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别 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时公告,则 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或 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 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 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B、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医疗 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实新收益 混合、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股票、嘉 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 大数据策略 股票、嘉实研究增强混 合、嘉实成长增强混 合、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沪港 深精选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
股票 A、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稳宏债券 A、嘉实稳宏债券 C、嘉
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 实丰和灵活 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 技沪港深股票、嘉实 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新添泽定期 混合、嘉实 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 新添辉定期混合 A、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C、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C、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C、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A、嘉实资源精选股
票 C、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C、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C、嘉实新添荣定
期混合 A、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C、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A、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C、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新添
元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 C、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A、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
指数C、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A、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A、嘉实
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A、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
接 C、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A、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C、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A、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C、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中债3-5 年国开债指数 A、
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 C、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A、
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C、嘉实回报精选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 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 C、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 A、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C、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联接A、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联接C、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 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量化 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 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稳固收益债券C、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中创400ETF联接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 嘉实中证500ETF
联接 C、嘉实货币 B、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 50 指
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嘉实惠泽混合(LOF)。

(六)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高 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 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 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 务的,转 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 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 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 出基金金额-转出基 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 出基金金额-转出基 金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 薪金宝货 币、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智能汽车 股票、嘉实 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 A、嘉实稳 祥纯债债券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C、嘉实债券、嘉实货币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货币B、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考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 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 况下,对未确认的转 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 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 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指因管 理体制改革、组织形 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 原因引起
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 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 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
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 家有权机 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 管。基金份 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 步完成,具体按各销 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 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中国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30%~95%,债券 0~70%,权证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把握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机会,运用主题投资方法追求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
研团队,借鉴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组合,动态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配置上,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确定证券市场主题之后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部分,将从主题发掘、主题配置和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主题发掘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点:

? 前瞻性;

? 动态变化;

? 主题所涉及的企业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业或地域;


? 主题之间相对独立;

中国的发展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不同主题下的企业两极分化的特点更加明显;中国的崛起也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历史性进程,不同特点的企业发展顺序有先有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各不相同,新旧投资主题将出现更替。投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行业、地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之内,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将为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各主题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证券市场存在“多主题驱动”的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立足于“嘉实 TOP-DOWN 研究模型”,根据
嘉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崛起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来的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对不同主题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主题与企业的关联度 ,确定明确受惠于相关主题 的企业,形成“主题企业群”,根据不同主题因素对企业 EPS 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幅度,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受益程度;根据企业群所涵盖的企业数目、市值等指标,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 根据证券市场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应速度。根据上述三个关键变量,确定“主题企业群”的配置权重。对于受益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反应时间快的主题企业群,基金将加大配置力度。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层面,采用“研究驱动”的模式,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的标准为:

? 属于主题企业群,并且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从EPS增长 、企业经济
价值等指标评估看,受惠程度居“主题企业群”中前1/2;;

? 考虑到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未来一至三年企业的EPS、EVA等财务指标预计有较大
幅度增长,从PEG、PCF等指标比较,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者相对合理;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
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

? 兼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 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程序

1、主题研究与个股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市 场策略研 究、定量研究和个股 研究等手段,从宏观 经济、政策制度、科技进步、社会 文化等角度 进行综合分析,为基金 经理提供主题选择和 主题企业群选择的建议。基金经理 综合上述判 断,确定投资主题和主 题企业群,并上报投 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在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确定 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根据“主 题企业群”的市场容 量、受益程度和市场反映速度,做 出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决策,包括对 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的 资产配置
以及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配置决策。 研究员根据个券选择标 准,提供个券选择建 议。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建议,完成组合构建,下达投资指令。

3、组合风险控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控制 标准,对 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 指令进行事前审核。 符合风险控制标准的指令将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 央交易室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 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 和上市公 司的发展变化,结合 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 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 不断得到优化。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增长率×95%+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 表性的业 绩比较基准,或更科 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则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6)、(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 年7月 16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93,220,921.79 92.41

其中:股票 2,693,220,921.79 92.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0,342,000.00 4.47

其中:债券 130,342,000.00 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6,275,098.40 2.62


8 其他资产 14,720,685.44 0.51

9 合计 2,914,558,705.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59,933,422.11 60.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452,370,462.61 15.60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6,259,323.80 3.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79,547.13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48,450,999.74 8.5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6,027,166.40 4.35

S 综合 - -

合计 2,693,220,921.79 92.8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9,700 218,993,136.00 7.55

2 000858 五 粮 液 1,153,267 197,347,049.04 6.81

3 002410 广联达 2,187,732 152,484,920.40 5.26

4 002475 立讯精密 2,794,091 143,476,572.85 4.95

5 300760 迈瑞医疗 467,700 142,975,890.00 4.93

6 002007 华兰生物 2,554,481 128,005,042.91 4.41

7 300413 芒果超媒 1,932,932 126,027,166.40 4.35

8 601799 星宇股份 970,616 123,268,232.00 4.25

9 603345 安井食品 996,852 117,628,536.00 4.06

10 600031 三一重工 6,246,536 117,185,015.36 4.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342,000.00 4.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0,342,000.00 4.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342,000.00 4.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200304 20 进出 04 700,000 69,881,000.00 2.41

2 160416 16 农发 16 500,000 50,415,000.00 1.74

3 170209 17 国开 09 100,000 10,046,000.00 0.35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3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5,652.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294,707.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9,622.16

5 应收申购款 1,700,703.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20,685.4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6 年 7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月 21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 年 19.11% 0.96% -11.77% 1.50% 30.88% -0.54%

2011 年 -20.24% 0.92% -23.82% 1.23% 3.58% -0.31%

2012 年 2.32% 0.86% 7.30% 1.22% -4.98% -0.36%

2013 年 -5.37% 1.09% -7.14% 1.32% 1.77% -0.23%

2014 年 11.98% 1.26% 48.72% 1.15% -36.74% 0.11%

2015 年 56.15% 3.12% 5.72% 2.36% 50.43% 0.76%

2016 年 -16.68% 1.99% -10.61% 1.33% -6.07% 0.66%

2017 年 0.00% 0.65% 20.65% 0.60% -20.65% 0.05%

2018 年 -27.23% 1.34% -24.10% 1.27% -3.13% 0.07%

2019 年 21.12% 0.92% 34.16% 1.18% -13.04% -0.26%

2020 年 1 31.07% 1.71% 1.64% 1.45% 29.43% 0.26%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图:嘉实主题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二)投资范围、(八)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约定:(1)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30%~95%,债券 0~70%,权证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5)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且处 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 过三次,每 年不超过十二次。在每 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 占基金份额面值的比例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的 120%时,基金应当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 发生重大 变化而影响上述标准 时,基金管理人将相 应调整,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 范围、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在 2
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项所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 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 金在国内发 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 赎回的经验不足,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 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 等。上述 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 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 状况良好,正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 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 求。极端市 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 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 投资者按时 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 往经验统计,绝大部 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 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的行业配 置较为灵活,在综合 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 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 资于某单一 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 分散度较高,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 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等,上述 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 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 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 险。本组 合通过基金管理人研 究平台中研究流程的 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提高对相关因素的把握,以及对公司业绩和关键触发因素判断的准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 的估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 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 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 度分别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
第 2 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财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后如有余额,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 金管理人依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 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其 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其 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截 止日以 及表决票 的送达 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四)款第 2 项条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d)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 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 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兑换;国际 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 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 户事宜。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 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另一方同 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 凭证分开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基金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 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对 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 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 基金收益 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 分配,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2006年 9月25日开始正式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与中
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四)在线服务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二 2019 年 10 月 21 日

次收益分配公告

2 关于嘉实主题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11 月 19 日

3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三 2020 年 1 月 16 日

次收益分配公告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2020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 2020 年 4 月 2 日 含本基金
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 年 4 月 8 日 含本基金

7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一 2020 年 4 月 15 日

次收益分配公告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任职公 2020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金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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