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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主题混合 (0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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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混合07001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7-21     基金规模:11.10亿份     基金经理: 王丹 
基金全称: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16%
  • 近一月增长率
    3.14%
  • 近一季增长率
    15.90%
  • 近半年增长率
    15.2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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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7号)和2006年6月15日《关于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6]13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21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1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6

九、基金转换......5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57

十一、基金的投资......59

十二、基金的业绩......67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69

十四、基金的财产......6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6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5

二十、风险揭示......78

二十一、差错处理......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八、备查文件......10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

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合格境外机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

投资者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人大会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日 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7年8月1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5只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愉债券、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基金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Paul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Morgan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

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10

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

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邹唯先生,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上海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3年7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8月3日至2008年2月28日任嘉实稳健混合基金经理、2006

年8月3日至2007年12月7任嘉实浦安保本基金经理,2006年12月13至2008年2月27

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7月21至2012年3月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23日任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3年10月29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王贵文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21日,窦玉明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7年7月21日至2012年3月7日,邹唯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10月29日,马惠明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助理CIO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74只,QDII

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或95501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上海、

北京地区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2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2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86775044 传真 (025)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7)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家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96699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3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96699

(33)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7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7)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8)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9)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188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50)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1)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55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2)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5)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6)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7)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www.tjbhb.com 客服电话 (022)96156

(58)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7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73)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7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75)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3号楼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0)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8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2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8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9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9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9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9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1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0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0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10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10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10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1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96326

(11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11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1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83367029 传真 (025)8332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1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1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8

(1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全国)

(13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4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66297386 传真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14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86285337 传真 (0791)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15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962336

(上海地区)

(15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5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传真 028-86690126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5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6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6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1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6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6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6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8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6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7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7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7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12日《关于同意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17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7月18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六)认购时间: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18日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自2006年8月21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自2006年8月31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首次申购或认购后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在网上直

销账户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网上直销账户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网上直销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

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5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1000元),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元和1,100,000元,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申购费用(C=A-D)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金额〔D=A/(1+B)〕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份数(=D/1.100) 98,522.16 988,142.29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

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6年11月15日起。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适用基金范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嘉实货币A/B、

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A/B、嘉实回报混合、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A/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B、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C、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快线货币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A/C、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A/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C、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C、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A50ETF联接、嘉实稳宏债券A/C、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六)基金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纯债债券、嘉实超短债、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A、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定投)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

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

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

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

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中国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30%~95%,债券0~70%,权证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机会,运用主题投资方法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ThematicInvestmentApproach),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

队,借鉴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构建投资组合,动态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配置上,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确定证券市场主题之后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部分,将从主题发掘、主题配置和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主题发掘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它具有以下特点:

前瞻性;

动态变化;

主题所涉及的企业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行业或地域;

主题之间相对独立;

中国的发展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不同主题下的企业两极分化的特点更加明显;中国的崛起也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历史性进程,不同特点的企业发展顺序有先有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各不相同,新旧投资主题将出现更替。投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行业、地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之内,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将为市场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各主题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证券市场存在“多主题驱动”的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立足于“嘉实 TOP-DOWN研究模型”,根据嘉

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报告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发,动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崛起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来的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对不同主题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主题与企业的关联度,确定明确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形成“主题企业群”,根据不同主题因素对企业EPS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幅度,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受益程度; 根据企业群所涵盖的企业数目、市值等指标,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根据证券市场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应速度。根据上述三个关键变量,确定“主题企业群”的配置权重。对于受益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反应时间快的主题企业群,基金将加大配置力度。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层面,采用“研究驱动”的模式,基于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的独立研究,精选受益于相关主题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的标准为:

属于主题企业群,并且根据嘉实“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从EPS增长、企业经济价值

等指标评估看,受惠程度居“主题企业群”中前1/2;;

考虑到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未来一至三年企业的EPS、EVA等财务指标预计有较大幅

度增长,从PEG、PCF等指标比较,目前的估值水平明显低估或者相对合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选择公司治理

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

兼具有中长期成长性及中短期市场表现的催化剂。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程序

1、主题研究与个股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市场策略研究、定量研究和个股研究等手段,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科技进步、社会文化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为基金经理提供主题选择和主题企业群选择的建议。基金经理综合上述判断,确定投资主题和主题企业群,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在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确定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容量、受益程度和市场反映速度,做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包括对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的资产配置以及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决策。研究员根据个券选择标准,提供个券选择建议。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建议,完成组合构建,下达投资指令。

3、组合风险控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事前审核。符合风险控制标准的指令将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增长率×95%+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则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94,501,867.18 37.57

其中:股票 1,394,501,867.18 37.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9,850,000.00 6.73

其中:债券 249,850,000.00 6.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52,000,000.00 4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8,068,741.42 5.61

8 其他资产 7,541,648.25 0.20

9 合计 3,711,962,256.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783,000.00 0.08

C 制造业 972,381,959.18 26.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6,060,320.00 0.97

F 批发和零售业 131,952,360.00 3.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005,160.00 1.41

J 金融业 117,253,370.00 3.1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600.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135,000.00 0.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9,793,098.00 1.89

S 综合 - -

合计 1,394,501,867.18 37.6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2048 宁波华翔 12,445,526 259,613,672.36 7.02

2 000525 红太阳 13,823,858 257,261,997.38 6.95

3 002617 露笑科技 11,522,282 173,179,898.46 4.68

4 000028 国药一致 1,356,200 109,716,580.00 2.96

5 601398 工商银行 15,411,900 80,912,475.00 2.19

6 600529 山东药玻 3,089,100 75,899,187.00 2.05

7 002618 丹邦科技 5,751,765 68,848,627.05 1.86

8 002343 慈文传媒 1,757,500 66,538,950.00 1.80

9 002175 东方网络 3,640,500 51,913,530.00 1.40

10 300055 万邦达 1,959,800 36,060,320.00 0.9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1 国家债券 9,918,000.00 0.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9,932,000.00 6.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9,932,000.00 6.4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9,850,000.00 6.7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417 15农发17 2,000,000 200,020,000.00 5.40

2 150201 15国开01 200,000 19,998,000.00 0.54

3 170204 17国开04 200,000 19,914,000.00 0.54

4 080025 08国债25 100,000 9,918,000.00 0.2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4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0,609.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55,036.91

5 应收申购款 126,001.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41,648.2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值(元) 净值比例(%)

1 002175 东方网络 51,913,530.00 1.40 重大事项停牌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06.7.21-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年 120.07% 2.10% 150.20% 2.18%-30.13% -0.08%

2008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年 19.11% 0.96% -11.77% 1.50%30.88% -0.54%

2011年 -20.24% 0.92% -23.82% 1.23% 3.58% -0.31%

2012年 2.32% 0.86% 7.30% 1.22% -4.98% -0.36%

2013年 -5.37% 1.09% -7.14% 1.32% 1.77% -0.23%

2014年 11.98% 1.26% 48.72% 1.15%-36.74% 0.11%

2015年 56.15% 3.12% 5.72% 2.36%50.43% 0.76%

2016年 -16.68% 1.99% -10.61% 1.33% -6.07% 0.66%

2017年上半年 -4.33% 0.59% 10.24% 0.54% -14.57%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变动比较 图:嘉实主题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7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二)投资范围、(八)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约定:(1)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30%~95%,债券0~70%,权证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5)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季度不超过三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在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占基金份额面值的比例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的120%时,基金应当分配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上述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所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持有人大会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本组合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平台中研究流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提高对相关因素的把握,以及对公司业绩和关键触发因素判断的准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

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四)款第2项条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

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d)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

确认书和交易对帐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从2006年9月25日开始正式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与中国

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或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新浪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年2月21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 关于调整凤凰金信基金代销的部分开放式基金 2017年2月28日 含本基金

转换补差费率的公告

3 关于增加植信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7年3月16日 含本基金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 关于嘉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更新的 2017年4月12日 含本基金

公告

5 关于增加创金启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7年4月14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6 申购、赎回、定投、转换起点及账户最低持有 2017年5月19日 含本基金

份额下限的公告

7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7年5月31日 含本基金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8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起点 2017年6月28日 含本基金

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9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7年6月30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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