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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ETF (15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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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国证食品饮料ETF159843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1-01-25     基金规模:3.16亿份     基金经理: 刘重杰 侯昊 
基金全称: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5%
  • 近一月增长率
    3.22%
  • 近一季增长率
    7.29%
  • 近半年增长率
    -4.84%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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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关于准予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64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 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 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 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 国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 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 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 以及证券化 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 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金融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 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 ST、*ST 股票;

2)科创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 1 年,其他股票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备选范围与国证行业分类标准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指数 国证行业分类标准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三级行业 四级行业

国证食品 主要消费 食品饮料 食品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 近半年的日 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 低排序,剔除排名 后 10%的证
券;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50 只作
国证食品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 数具体 编制方 案及成份 股 信息详 见深圳证 券信息 有限公 司网站 ,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22年 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前言......6
§2 释义......7
§3 基金管理人...... 12
§4 基金托管人......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28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7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4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9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10 基金的投资 ...... 53
§11 基金的业绩...... 66
§12 基金的财产 ...... 67
§13 基金资产估值...... 68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15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18 风险揭示...... 8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3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25 备查文件......137

§1 前言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 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
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 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金替代:指申购或 赎回过程 中,投资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 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 申购份额、赎回份额 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 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 管理人计 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5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 金以一定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 借证券,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 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 经理、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 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 事,同时 兼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辖下 委员会 及审裁 处成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制冷事 业部、翰威 特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倍智人才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
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 监兼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

刘重杰先生,本科。曾任 职于成都 商报社、西南财经大 学金融数据中心、南 京大学金陵学院;2010 年 7 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2014 年 3 月加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衍生品业务岗、平仓处置岗、策略研究
岗、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2017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今)、招商
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6 月 12 日
至今)、招商中证浙江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8月 3 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1 年 1 月 25 日至今)、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ESG 基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7 月 6 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至今)、招商中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至今)、
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月 17 日至今)、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2 年 8 月 18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 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 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 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恒奥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日期:2015 年 01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350000.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人:刘尚文

联系电话:010-880857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与国 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 证券公司——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 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全牌照大型券商,目前,
注册资本 470 亿元,拥有正式员工 9000 余名,在全国设有 34 家区域分公司和 300 余家营业
部(含西部证券),并设 有中国香港 、伦敦、东京、新加 坡、首尔等海外分支 机构。2019
年 4 月 26 日,申万宏源证券母公司——申万宏源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成为 A+H 股上
市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目前拥有全 面的证券类 业务资格,主要包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 宁夏、青海 、西藏以外区域),证 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同时,申 万宏源证券还设有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 限公司、申 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8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正在中投公 司、中央 汇金公司等股东单位 的大力支持下,契合 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布局上海、新疆 、香港、新 加坡等区域,通过转型 创新不断做大做强, 打造“有信仰、敢担当”的国内一流金融企业,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资格、贵金 属现货合约自营资格、 黄金现货合约自营资格、合格的境内投资者资格、国债 期货自营业 务资格、上海黄金交易 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国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沪深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参与主体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一级)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50ETF 期权合约品种一般做市商资格、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上海证券交 易所港股通 业务交易权限、深港通 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现金管理产品快速取现业务资 格、上海黄 金交易所特别会员资格 、股票期权经纪、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场外金融衍生品试点资格、柜台市场试点资格、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 、场外期权 业务二级交 易商资格、 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推 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资格。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准入资格。

5、其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 心交易商资 格、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创设机构资格、信用联结票据创机构资格、上海清算所债 券交易净额 清算业务资格、银行 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权限、利率互换市场业务资格、 代理证券账 户业务资格、证券质押 登记业务委托代理资格、股票期权业务试点证券资金结 算资格、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乙类结算会员资格、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资格、境外 证券投资外 汇额度批复、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外币拆借业务资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推荐、经纪、做市业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资 格、转融通 业务资格、机构间私募 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做市商资格、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业务资格、债券通业务资格。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基金托管业务由托管中心(一级部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团队由托管中心下设估值核算部、 资金监督部 、运营支持部、营销服 务部四个二级部门共 同组成。申万宏源证券拥有一支多元共融的基金托管专业人才队伍,共计35人,平均年龄在35岁以
下,所有人员均获得基金 从业资格。 相关从业人员均为业务 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精英。业务人员 在长期的业 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 的业务处理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个性化需求和复杂业务 ;运营支持 人员具备金融、会计、 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学历和工作背景,可综合解决基 金运营过程 中的各类复合型问题。 整个托管业务团队不仅在业务领域具有专业业务水平, 还具有横向 综合的业务把控能力, 能够从容应对托管业 务中各类专业问题。

王慧晶女士,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南昌大学管理学硕士,自 2007 年 5 月起
供职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并入申万宏源证券),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债券融资部 高级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综合部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销售总监、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执行 董事、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融资总部董事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副总经理、托管中心和机构客户总部副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副总经理,2021 年 3 月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于 2019 年 7 月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 号),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万宏源证券严格 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 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健全的内控体系下,依靠业务团 队丰富的经 验、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先进安全的业务系统,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防范和化解业务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能在发生时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部控制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公司托管的基金资产、公司的自有资产、公司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应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部 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章制度,申万宏源证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了涵盖《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等在内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体 系,涵盖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 、信息系统 管理、从业人员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应急处理、隔离 墙管理 等托管职 责履行 ,并根 据法 律法规变 化,结 合公司 实际,进 行动态 修订和完善。

在申万宏源证券风险管理 体系下, 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业 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覆盖基金托管业务各风险类型 、业务流程 以及全部客户。建立健 全风险管理的配套制度、组织架构、技术系统、指标体 系、专业队 伍、应对机 制和文化。 建立多层次、多维度 的控制体系,并动态调整。在申万宏 源证券整体 管理体系下,建立健 全授权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收 集机制,全 面、系统的识别、分析 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触发条件和潜在影响 等要素,并 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应 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并持续改进。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 措施包括 :岗位隔离机制、双 人复核机制、权限管 理机制、人员培训机制、工作日志 机制、关键 信息人工抽查验证机制 、应急演练机制、备份机制、独立的数据获取机制、严格的准入机制等。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协议等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对象、投 资组合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高晨婧

电话:18733163516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
(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95363.com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传真:021-2321910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址:www.hczq.com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 臻

电话:021-20655438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传真:0451-8233727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464】
号文注册公 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2 1 年 1 月 6 日起到 202 1 年 1 月 19 日止, 共募集
701,955,141.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940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7.1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7.2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 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 无实质性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发生不可 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 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7.3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8.1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深 圳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2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8.3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 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 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 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 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8.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 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 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 最新成交价 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8.5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6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8.7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9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可采用两种申购赎 回模式, 分别是“实物申购赎 回”模式和“深市股 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模式。其中 ,“实物申购赎回”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深市股票实 物申赎、沪 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目前仅开通“深市股票实 物申赎、沪 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 模式,未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9.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 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 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9.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规定 的手续,在 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 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 进行确认。投资者交 付申购对价,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 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和 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6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9.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特殊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申购、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案时将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

(1)现金替代的种类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的具体说明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2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代 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 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 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 T+2 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
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 系统无法实 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 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 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 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 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的具体说明

i.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以及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ii.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843


目标指数代码 399396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12月26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0,132.29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233,008.71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8220

2022年12月27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7,941.29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5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21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单位:只) 51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赎回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无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15,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上限(单位:份)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现 申购 赎回现金 申 购 赎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 金替 现金 替代保证金 替代金 回 替 挂牌市场
数量 代标 替代保 率 额 代金额

志 证金率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729 燕京啤酒 8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799 酒鬼酒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858 五 粮 液 11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860 顺鑫农业 3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0895 双汇发展 7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216 三全食品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304 洋河股份 4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461 珠江啤酒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507 涪陵榨菜 4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557 洽洽食品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568 百润股份 3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597 金禾实业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002626 金达威 200 允许 15.0 0.0 深圳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0.0 803463.6 558931.2 深圳市场

300146 汤臣倍健 600 允许 30.0 0.0 深圳市场

300741 华宝股份 100 允许 30.0 0.0 深圳市场

300973 立高食品 0 必须 0.0 0 0 深圳市场

300999 金龙鱼 400 允许 30.0 0.0 深圳市场

600132 重庆啤酒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197 伊力特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199 金种子酒 3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298 安琪酵母 3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305 恒顺醋业 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559 老白干酒 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597 光明乳业 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600 青岛啤酒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702 舍得酒业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737 中粮糖业 7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779 水井坊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809 山西汾酒 3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872 中炬高新 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873 梅花生物 1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882 妙可蓝多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0887 伊利股份 39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027 千禾味业 3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043 广州酒家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156 养元饮品 3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198 迎驾贡酒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288 海天味业 8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317 天味食品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345 安井食品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369 今世缘 5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517 绝味食品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589 口子窖 2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866 桃李面包 4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3919 金徽酒 100 允许 15.0 20.0 上海市场

605499 东鹏饮料 0 必须 0.0 0 0 上海市场

9.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 证券、期货 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 金管理人无 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和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对 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9.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 证券、期货 交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 金管理人无 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9.10 申购与赎回方式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 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 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 ,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 披露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11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 资人采用单 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 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 构可依据 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订书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9.13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14 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9.15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 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0.3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 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风险 控制目标 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0%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 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 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 股票组合应 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 组合原则 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 其进行实时 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 高投资组合 收益。为此,本基金将 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 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 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灵活运 用目标久 期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和 利差套 利策略 等对债券 品种进 行主动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 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 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 多种因素的 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 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 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 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 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 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 造成基金仓 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时,本 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0.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0.5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由 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发布。 为反映沪深两市相关 细分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提 供细分行业 指数化投资标的,编制 国证细分行业系列指数。本基金以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为标的指 数,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选用以上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 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 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0.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 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10.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 用完全复制 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0.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0.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3,320,494.32 98.69


其中:股票 253,320,494.32 98.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186,863.91 1.2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88,057.59 0.07

9 合计 256,695,415.82 100.00

注:此处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619,670.36 98.6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82,984.00 0.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2,202,654.36 98.85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5,255.42 0.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156,048.81 0.06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3,270.65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21,623.46 0.01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174.62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67.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117,839.96 0.44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21,222 39,738,195.00 15.57

2 000858 五粮液 221,200 37,433,676.00 14.67

3 600887 伊利股份 775,230 25,567,085.40 10.02

4 000568 泸州老窖 102,900 23,734,914.00 9.30

5 600809 山西汾酒 54,960 16,646,834.40 6.52

6 603288 海天味业 170,264 14,101,264.48 5.53

7 002304 洋河股份 82,700 13,079,005.00 5.13

8 000596 古井贡酒 19,800 5,384,610.00 2.11

9 600702 舍得酒业 33,100 4,606,858.00 1.81

10 603369 今世缘 99,000 4,542,120.00 1.78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88041 海光信息 5,534 283,230.12 0.11

2 688251 井松智能 3,392 102,845.44 0.04

3 688409 富创精密 1,224 85,667.76 0.03

4 688132 邦彦技术 3,310 65,504.90 0.03

5 688292 浩瀚深度 4,503 58,178.76 0.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今世缘(证券代码 603369)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
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给予警示。

根据 2022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江
苏证监局给予警示。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因复制指数被动 持有,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690.12

2 应收清算款 66,367.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8,057.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分的公允价 净值比例 况说明
值(元) (%)

1 688041 海光信息 283,230.12 0.11 新股流通受


2 688251 井松智能 102,845.44 0.04 新股流通受


3 688409 富创精密 85,667.76 0.03 新股流通受


4 688132 邦彦技术 65,504.90 0.03 新股流通受


5 688292 浩瀚深度 58,178.76 0.02 新股流通受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1.01.25-2021.12.31 -4.44% 1.98% -10.39% 2.07% 5.95% -0.09%

2022.01.01-2022.09.30 -15.23% 1.67% -17.48% 1.68% 2.25%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9.30 -18.99% 1.85% -26.06% 1.91% 7.07% -0.0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3 基金资产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3.3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13.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3.5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13.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3.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3.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4.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14.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4.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5 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5.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请 或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风险揭示

18.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由于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 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经济 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 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 接导致债 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 投资债券的 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 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 收益类证 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 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 存款银行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 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 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18.2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 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 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 或重大过失 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 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 、计算机 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 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18.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 体现在基 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 金。在投 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 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 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 每日开放申 购、赎回的机制安排、 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 理需要及应 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 。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 业普遍面临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 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将依 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 况,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定适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 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 对价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 回期间将无 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 范可能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 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 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 依照基金 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 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18.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 市场。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 动,导致指数波动,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 选择等,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 全相同;因 缺乏卖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如出现变更标 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指标的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 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并管理和维护, 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 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价格 受诸多因素影响,可 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 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 种原因临 时或长期停牌,发生 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 理人可能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 易所上市 条件被终止上市,或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 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 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 在进行申购 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 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2、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 股市值规 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申购 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 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 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 投资人变现 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 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 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 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5、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可能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越权违规交 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7、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 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 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 承担更高的 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18、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 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9、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8.5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 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 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8.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认购股票,交付基金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 以委托其合 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 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一致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 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 其他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方 式可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非书面方式等,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托管人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20.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 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时间:2015 年 0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7000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5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 券投资咨询 、融资融券、代销金 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 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 科学合理的 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14)、(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 责,基金 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按存款 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 行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 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 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 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有 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 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协 议的约定,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 为准,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 价中的现金 部分、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对价中的现金部分,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托管结算专 户,该托管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户、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相 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 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 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 性及其与原 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 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 投资同业 存单,采用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以 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 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及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 确因业务 需要,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可经友好协 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深圳。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相关账户的注销

产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 基金网站 ,可享受资讯查询、 在线咨询、热点问题 查询、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2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3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非 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 台的意见簿、基金公 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 线、书信 及电子 邮件等 不同 的渠道对 基金公 司和销 售网点提 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 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2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 4 季度 2022-01-21
报告

3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22-01-24
书(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4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2-01-24
要更新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01-27

6 关于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2022-01-27
更的公告

7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2022-02-08
书(二零二二年第二号)

8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2-02-08
要更新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2-02-10

10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3-22

11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13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1 季度 2022-04-21
报告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2-06-17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2-07-14
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2-07-14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2-07-16

21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2 季度 2022-07-20
报告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 2022-07-25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 2022-08-26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26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2-08-31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内 2022-09-21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32 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 3 季度 2022-10-25
报告
33 关于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 2022-11-08
商的公告
34 关于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 2022-12-23
商的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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