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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A (2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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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A257060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12-01     基金规模:1.07亿份     基金经理: 黄欣 
基金全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77%
  • 近一月增长率
    6.28%
  • 近一季增长率
    14.85%
  • 近半年增长率
    12.9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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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
于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
密跟踪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表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
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九、基金的投资..................................................................................................61

十、基金的业绩..................................................................................................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十七、风险揭示..................................................................................................93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3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0




4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或本基金
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合同》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律法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基金或本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6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安上证大宗商
托管协议 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发售公告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的投资者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基金代销机构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个人投资者
基金的自然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机构投资者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
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目标ETF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为目
标ETF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
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ETF联接基金
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募集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基金合同生效日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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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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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募集期
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发售
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申购 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赎回 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巨额赎回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基金账户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交易账户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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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基金转换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基金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基金资产总值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估值
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指定媒体
网网站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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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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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黄志钢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7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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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
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
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和国
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
券”)。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
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政总裁、
董事、RCM Japan Co., Ltd.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
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
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
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现担
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监。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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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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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
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
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
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
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
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
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
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
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
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
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
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
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
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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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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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
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
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
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
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
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
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
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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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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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
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券
投资部任投资分析员。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
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
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
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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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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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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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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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
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
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
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
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
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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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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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
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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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
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
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
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
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
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
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
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
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
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
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
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
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
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
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
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
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
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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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
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
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
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
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
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
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
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
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
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
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
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
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
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
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
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
等1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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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
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
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
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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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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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6223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联系人: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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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或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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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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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室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515
联系人:黄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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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www.lhzq.com


1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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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57976
联系人:万鸣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2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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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或 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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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ywg.com


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13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15,16,
17,1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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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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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 jijin.txsec.com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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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3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162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 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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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07323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33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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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运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8118
联系人:巫渝峰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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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
网址:www.ytzq.net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086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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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或 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联系人:纳小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6706
联系人:陈心恬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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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8105
联系人:张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30
联系人:姚思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汤素娅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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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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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经 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294,202,349.6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11,25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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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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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1月19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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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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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
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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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
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
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
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 1 年以下 0.50%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
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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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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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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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申购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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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赎回的;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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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
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
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
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30 后端 257031)、国
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 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
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 类 253020 B 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257050)、国联安
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基金代码:
25303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货币;基金代码: 级 253050、 级 253051)
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
金代码:25707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 适用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
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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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债券 A、国联安增利债券 B)。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
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货币)。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
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
票、国联安增利债券 A、国联安增利债券 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
上证商品 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
(5)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
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
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 A、国联安增利债券 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和国联
安优选行业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的基金。
3、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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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持有 1 年以下 0.50%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25%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 1 年以下 0.50%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持有 1 年以下 0.5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2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持有 90 天以下 0.30%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持有 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持有 30 天以下 0.75%
持有 30 天(含)及以上 0.00%
持有 30 天以下 0.90%
持有 30 天以上(含)至 1 年 0.1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05%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
率为准。
③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100 万以下 1.50%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100 万(含)至 500 万 1.00%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50 万以下 1.50%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50 万(含)至 150 万 1.00%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150 万(含)至 500 万 0.60%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100 万元以下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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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 1 年以下 1.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持有 1 年(含)至 3 年 1.30%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持有 3 年(含)至 5 年 0.60%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 5 年(含)及以上 0.00%
100 万以下 0.80%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100 万(含)至 300 万 0.5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300 万(含)至 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
率为准。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
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
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④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
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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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非通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
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
0.5%=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1.250-500,000×1.250×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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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4)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
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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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重要提示:
① 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②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
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
债券 A、国联安增利债券 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
接、国联安货币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③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④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
第(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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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
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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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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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
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
商品相关行业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并可为
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该指数基日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为 000066,指数简称为上
证商品。

如果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基金的目标 ETF——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履行适当程序更换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的,应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
括创业板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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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股投资,以较
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 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仅指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 ETF。

(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
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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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 ETF 份额来构建 ETF 投资组合。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 ETF 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每个交易日进行 ETF 份额二
级市场现金买卖的交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日目标 ETF 一个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净值。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 ETF 份额。当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
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
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
购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
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
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加以替换。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等期
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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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
证,充分了解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的态
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
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
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
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
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
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 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
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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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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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
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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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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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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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57,270.66 0.68

其中:股票 5,057,270.66 0.68

2 基金投资 698,365,201.80 93.9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39,957,524.70 5.37


7 其他各项资产 149,428.24 0.02

8 合计 743,529,425.40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资
基金名 基金类 运作方
序号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称 型 式
例(%)

上证大 契约型 国联安
宗商品 开放式 基金管
1 股票交 股票型 (ETF) 理有限 698,365,201.80 94.04
易型开 公司
放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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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证券
投资基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3,348.72 0.02

B 采掘业 3,246,258.25 0.44

C 制造业 1,657,663.69 0.22

C0 食品、饮料 111,052.32 0.01

C1 纺织、服装、皮毛 32,055.85 0.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4,518.00 0.00

石油、化学、塑胶、
C4 405,665.05 0.05
塑料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074,372.47 0.14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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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057,270.66 0.68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8,200 342,104.00 0.05

2 600489 中金黄金 18,576 337,897.44 0.05

3 601899 紫金矿业 79,405 318,414.05 0.04

4 601088 中国神华 13,802 317,584.02 0.04

5 601857 中国石油 34,832 305,824.96 0.04

6 600111 包钢稀土 7,700 261,800.00 0.04

7 600362 江西铜业 10,538 237,315.76 0.03

8 601699 潞安环能 11,642 218,287.50 0.03

9 600348 阳泉煤业 13,882 204,759.50 0.03

10 601600 中国铝业 35,451 176,545.98 0.02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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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紫金矿业
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紫金矿业(601899)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公告称,于2012年5月9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
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780.69

4 应收利息 8,138.27

5 应收申购款 136,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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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428.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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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基金份 同期业 较基准
额净值 绩比较 净值增 收益率
增长率 基准收 长率标 标准差
① 益率③ ①-③ 准差② ④ ②-④
2010-12-1 至
2010-12-31 -0.40% 5.17% -5.57% 0.79% 1.70% -0.91%
2011-1-1 至
2011-12-31 -33.13% -32.93% -0.20% 1.49% 1.52% -0.03%
2012-1-1 至
2012-6-30 5.41% 5.07% 0.34% 1.73% 1.75% -0.02%
2012-1-1 至
2012-9-30 3.15% 3.02% 0.13% 1.66% 1.69% -0.03%
2010-12-1 至
2012-9-30 -31.30% -27.33% -3.97% 1.54% 1.6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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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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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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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
资的目标 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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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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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
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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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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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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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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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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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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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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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前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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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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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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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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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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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目标 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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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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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
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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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
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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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收益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标的指数成份股平均收益
率的波动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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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
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
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
程度。
5、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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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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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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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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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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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
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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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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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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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
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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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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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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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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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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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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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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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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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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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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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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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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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
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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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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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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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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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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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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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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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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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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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为:国联安网上交易(仅
限规定的银行卡,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
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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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应借记卡
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
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开通农行卡、招行卡、
工行卡、民生卡、光大卡、浦发卡、平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基金投资人还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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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中国证券报》、
2012-07-14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上海证券报》、
明书(更新) 《证券时报》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中国证券报》、
2012-07-20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2 年 《上海证券报》、
第 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中国证券报》、
2012-08-27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2 年 《上海证券报》、
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05 分基金增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05 分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21 分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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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21 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25 分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25 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09-27 分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中国证券报》、
2012-10-25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2 年 《上海证券报》、
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
2012-11-10 《上海证券报》、
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11-26 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上海证券报》、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11-30 分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
2012-11-30 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上海证券报》、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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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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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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