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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浦银安盛货币E (5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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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货币E519516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09-15     基金规模:0.01亿份     基金经理: 廉素君 张蕴文 
基金全称: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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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4 年 09 月 09 日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 09 月 0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4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
则(试行)》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同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5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6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7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
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8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 2009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0
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 2009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章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 2010 年 1 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现任安
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1
部总经理。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 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 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上海国
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自 2007 年 8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2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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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栋先生,复旦大学理学学士、麻省理工大学-斯隆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
2006 年 8 月到 2010 年 6 月,先后在瑞银集团(UBS)旗下 Dillon Read 对冲基
金及瑞银集团(UBS)固定收益部任分析员, 承担相对价值交易策略、资产抵押证
券等数量化模型的研发工作。2011 年 6 月,加盟花旗集团(香港)任投资银行
部分析员,承担新债定价、公司基本面分析和债务结构分析工作。2011 年 11 月
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专户投资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起,担任公
司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起,兼任本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吕栋先生拥有 8 年金融行业
工作经验。
康佳燕女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在基金会计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基金估值、债券交易、
固定收益投资工作。2013 年 12 月起在专户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蒋文玲女士,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风控研究员工作并兼任交易员。
2012 年 10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蒋文玲女士拥有 7 年证券从业经
历。蒋文玲女士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6 月,
在上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
究员。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兼任本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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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 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4 年 7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
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
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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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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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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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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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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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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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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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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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
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
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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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4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 3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
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
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
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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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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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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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001A 1001B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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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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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热线: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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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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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6528 或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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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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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3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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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09)和
B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10)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
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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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熹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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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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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
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09,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0,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5195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 519516),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的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该类份
额不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即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银安盛货币 A 的
业务规则相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类别 首次 认 / 申购
最低金额
追加认/ 申购最
低金额
每笔赎回最
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
金单位余额
销售服
务费
A类 0.01 元(直销
柜台为1万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B类 5,000,000元 100,000元 0份 5,000,000份 0.01%
E类 0.01元 0.01元 0份 0份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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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 A 类、B 类或是 E 类
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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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479 号文批准,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66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证券投资基金为
2,574,555,555.18 份,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证券投资基金为 1,199,852,060.84
份,共计 3,774,407,616.0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证券
投资基金为 1,000.4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证券
投资基金为 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1,000.45 份(含募集期
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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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1 年 03 月 09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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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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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 B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B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 A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渠道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A 类基金份额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六)本基金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七)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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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于 T+7 日内划往赎回投资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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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赎回的 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5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00+50=100,050(元)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的 5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50,000×1.0000-30=49,97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并加上
有效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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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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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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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可进行转换的基金、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均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基金在以下代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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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商银行、数米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和讯信息科技。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
记卡,及代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
证券、天相投顾、长量基金销售、上海证券、好买基金销售、银河证券、数米基
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万银财富、同花顺基金、北京增财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华泰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北京恒天明泽、钱景财富
均已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上各渠道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以各渠道
业务规则约定为准。
未来如有新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渠道,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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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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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 预测政府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结合宏观经济研究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
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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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属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
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
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
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为力求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
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基本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
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
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
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套利操作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
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
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二,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
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
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
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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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对价值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
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例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
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8、波动性交易策略
把握资金供求的阶段变化,利用关键市场时机(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
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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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
性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各种投资策略,制定具体的投
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构
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
踪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
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
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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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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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9)、(10)和(11)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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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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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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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590,163,236.75 71.53
其中:债券 590,163,236.75 71.53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89,035,070.34 22.91
4 其他各项资产 45,893,091.41 5.56
5 合计 825,091,398.5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3.9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182,423,388.79 28.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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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4-06-30 28.39 巨额赎回 4 个交易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4-06-26 124 巨额赎回 6 个交易日
2 2014-06-27 126 巨额赎回 5 个交易日
3 2014-06-30 123 巨额赎回 4 个交易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21.72 28.4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2 30天(含)—60天 17.1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3 60天(含)—90天 20.3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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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21.8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06 -5 180天(含)—397天(含) 45.3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126.37 28.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89,729,360.76 14.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9,729,360.76 14.01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433,875.99 78.15
6 中期票据 - -7 其他 - -8 合计 590,163,236.75 92.16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19,620,764.29 3.06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41356039
13 陕交建
CP001
500,000 50,175,983.49 7.84
2 011481001 14 淮南矿 500,000 50,006,885.10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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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SCP001
3 011488002
14 豫投资
SCP002
500,000 50,001,358.73 7.81
4 011467003
14 神华能源
SCP003
500,000 49,943,689.05 7.80
5 140204 14 国开 04 400,000 40,117,343.77 6.26
6 041464034
14 鄂联投
CP001
400,000 40,001,255.50 6.25
7 011489001
14 鞍钢股
SCP001
300,000 30,001,942.74 4.69
8 011494001
14 凤传媒
SCP001
300,000 30,000,941.13 4.68
9 011420005
14 中铝
SCP005
300,000 30,000,917.29 4.68
10 041453010
14 天原
CP001
300,000 30,000,314.34 4.68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6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6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40%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476%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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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利率债券,但未发生其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52,875.62
3 应收利息 11,417,223.38
4 应收申购款 4,422,992.41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45,893,091.41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06/30 2.5408% 0.0089% 0.1737% 0% 2.3671% 0.0089%
2013/01/01-2013/12/31 4.1939% 0.0042% 0.3506% 0.0000% 3.8433%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6171% 0.0069% 0.4210% 0.0002% 3.1961%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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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1/03/09-2011/12/31 2.8902% 0.0049% 0.3855% 0.0001% 2.5047% 0.0048%
2011/03/09-2014/06/30 13.9041% 0.0063% 1.3533% 0.0002% 12.5508% 0.006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06/30 2.6629% 0.0089% 0.1737% 0.0000% 2.4892% 0.0089%
2013/01/01-2013/12/31 4.4430% 0.0042% 0.3506% 0.0000% 4.0924% 0.0042%
2012/01/01-2012/12/31 3.8657% 0.0069% 0.4210% 0.0002% 3.4447% 0.0067%
2011/03/09-2011/12/31 3.0928% 0.0049% 0.3855% 0.0001% 2.7073% 0.0048%
2011/03/09-2014/06/30 14.8120% 0.0063% 1.3533% 0.0002% 13.4587% 0.006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03 月 09 日至 2014 年 06 月 30 日
1、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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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浦银安盛货币A 基准
2011-03-09 2011-08-28 2012-02-17 2012-08-08 2013-01-27 2013-07-19 2014-01-08 2014-06-30
12%
10%
8%
6%
4%
2%
0%
浦银安盛货币B 基准
2011-03-09 2011-08-28 2012-02-17 2012-08-08 2013-01-27 2013-07-19 2014-01-08 2014-06-30
14%
12%
10%
8%
6%
4%
2%
0%
2、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B: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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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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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截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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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受损方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
同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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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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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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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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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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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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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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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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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并通报基金
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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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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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总份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
日)未结转份额。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 /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尾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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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本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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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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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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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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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
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
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
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
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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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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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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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该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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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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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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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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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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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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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安全不具有托管人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或保证最低收益之含义;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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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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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
代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该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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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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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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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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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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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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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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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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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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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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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 2.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 张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佰陆拾柒亿捌仟柒百叁拾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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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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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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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i、 j、 k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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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收到变更后的名单。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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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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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在履行了
前述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因执行
该指令而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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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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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基金备付金
账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从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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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共同全程办理。
2、投资银行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开立的存款账户名
称和预留印鉴与基金托管专户一致。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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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非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将计算结果加密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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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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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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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交易确认、到点提示、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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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 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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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名称 公告类型 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
关于公司董监高及其他从业人
员在子公司兼职及领薪情况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3-13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3-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3-21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3-27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4-03-27
关于浦银货币基金于清明假期
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购、定投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0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浦银消费升级基金和浦银日
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在浦发银行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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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摘要更新(2014年第1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1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正文更新(2014年第1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4-04-21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4年第1季度报告(全文)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2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于五一假期前两个工作
日暂停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会换届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5
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6
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4-29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基金于端午
节假期前两个工作日暂停申购、
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5-26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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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6-10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6-20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4年第2季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7-19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广州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7-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
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8-0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8-19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A类份额调整首次申购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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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4-08-26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8-26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于中秋节假期前两个工
作日暂停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9-02
关于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4-09-12
2、 自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的关
联交易情况
子公司名称 确认日期 份额变化原因 份额发生额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4-17 申购 19,000,000.00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5-16 红利发放 75,265.65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6-16 赎回 -5,000,000.00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6-17 红利发放 52,335.53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7-16 红利发放 66,636.85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8-12 申购 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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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8-18 红利发放 56,955.81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9-16 红利发放 60,5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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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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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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