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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惠泽混合(LOF) (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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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惠泽混合(LOF)160722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6-09-29     基金规模:0.46亿份     基金经理: 邓力恒 
基金全称: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1%
  • 近一月增长率
    3.59%
  • 近一季增长率
    14.49%
  • 近半年增长率
    7.8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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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月1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32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 9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自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止。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产品,属于 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 益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应当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购买和赎回基金。本 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高 低并不预 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相关的内容 ,包括“重要提示”、 “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一并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十、基金的投资......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72
十二、基金的财产......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十八、风险揭示......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128

一、绪言

《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 作日。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 、武汉分公司。公 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7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 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 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混合、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策略股 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 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 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
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 定期混合、嘉实新添 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 势股票、嘉 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 期纯债债券 、嘉实战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 短债债 券、嘉实 致享纯 债债券 、嘉 实互通精 选股票 、嘉实 互融精选 股票、 嘉实养老2040 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
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 其中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 金。同 时,基金 管理人 还管理 多个 全国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特定 客户资 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DWS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 3年10月至今就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董 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方晗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
Christensen International LLC,从事资本市场咨询工作。2011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策略研究工作。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任嘉实
主题混合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4 日至今任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肖觅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柏重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
经雷先生,各策略组投资 总监张金涛 先生、胡涛先生、洪流 先生、归凯先生、谭丽女士,研究部执行总监张丹华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信 息披露、信息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 管理、业绩 评估考核、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 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 核部具体负 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 险、技术 上量化风险”,积极 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发事件,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由监察稽 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 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 程序进行部 门自查、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 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 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 9、2010、201 1、2012、
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 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 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2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 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 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址:http ://w ww.ic bc.c om.c n,http://www.ic bc-ltd.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 ://w 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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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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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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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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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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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司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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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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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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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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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 ://w ww.drc bank.c om/

1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 ://w ww.hebbank.c om

1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 ://w ww.jnbank.c om.c n

1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 ://w ww.qzcc bank.c om/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1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司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 ://w 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 ://w ww.1234567.c om.c n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 ://w ww.eric hfund.c om

2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 ://w ww.5ifund.c om

2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 ://w ww.myfund.c om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 ://w ww.leadfund.c om.c n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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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 ://w ww.5iric h.c om

2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公司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 ://w ww.w y-fund.c om

2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 ://w ww.tenyuanfund.c om


2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 ://w ww.c htfund.c om/

3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
公司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 ://w ww.jianfortune.c om

3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 ://w ww.66zichan.com

3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3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 ww.lufunds .c om

3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 ://w ww.dtfortune.c om/

3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 ://w ww.yingmi.c n

3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
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3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
公司 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 ://w ww.jnlc .c om

3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 ://w ww.yibaijin.c om/

3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 ://w ww.cmiw m.c om/

4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司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 ://w ww.gtja.c om

4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 ://w ww.csc 108.c om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 ://w ww.guos en.c om.c n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 ://w ww.cmsc hina.c om

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 ://w ww.gf.c om.c n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 ://w ww.cs.ec itic .com

4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 ://w ww.c hinas toc k.com.cn

4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 ://w ww.hts ec .c om

4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 ://w ww.swhysc.com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 ://w ww.ess ence.com.cn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 ://w ww.htsc.c om.c n

5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 ://w ww.zxw t.c om.c n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 ://w ww.c hina-invs .c n

5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 ://w ww.c gws .c om

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 ://w ww.ebsc n.c om

5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 ://w ww.gzs.c om.c n

5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 ://w ww.swhysc.com/index.jsp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 ://w ww.zts.c om.c n

5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 ://w ww.firs tc apital.c om.c n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 ://w ww.c icc.c om.c n

6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 ://w ww.lxs ec .c om

6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 ://w ww.hx818.c om

6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代)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 ://w ww.c jsc .c om

6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 ://w ww.bhzq.com

6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 ://w ww.dw zq.c om.c n

6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 ://w ww.c indasc .c om

6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 ://w ww.s hzq.c om

6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 ://w ww.dgzq.com.cn

7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 ://w ww.cc new.c om

7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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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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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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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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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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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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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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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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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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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司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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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8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公司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 ://w ww.fengfd.c om/

8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 ://fund.jd.c 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刘玉生

电话 (010)58598907

传真 (010)6621396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 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6]1632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
个月(含第 18 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3日。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1.2%)=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10.50)/1.00=49,417.6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如果选择
场外认购,可得 49,417.6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认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1.2%=600.00 元

认购金额=50,000.00+600.00=50,6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5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50,600.00 元,若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10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
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 50,010 份。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 交的文件 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 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上市交易。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 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8 年 3 月 30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 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 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购、赎回或 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 基金份额 的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 基金份额 的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对持有期少
于 3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于 9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1.50%

7≤ N <30 0.75%

30≤ N <365 0.50%

365≤ N <730 0.25%

730≤ N 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1.50%

7≤N 0.5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30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1.6280=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 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49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5个月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5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 后,发生 下列情况之一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 后,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对于 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 于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如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开放办理本基金与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A、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的场外份额之间的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仅限于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开放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以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快线货 币 A、嘉实 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企业变革股 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嘉 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 策略股票、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 创新成长混 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 票、嘉实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稳宏债券 A、嘉实稳宏债券 C、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嘉实丰和灵活配 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 沪港深股票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 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C、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货币 A 、嘉实超短 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 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
用债券 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A、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货币 B、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1、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与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嘉实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C 类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当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时,则申
购补差费率 G 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
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 务的,转 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 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 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① 若转出基金为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即: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② 若转出基金为非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0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的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快线 货币 A、嘉 实逆向策 略股票、嘉实新趋势 混合、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债券、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货币 B、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考嘉 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定期 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 内无法转换。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 售拟转出 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 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 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 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 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 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c)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f)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g)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 归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 的销售网 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 务时,其相关具体办 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系 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定 向增发的证券,基金 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 投资价值的 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挖掘和把握公司基本面改变所带来的阶段性投资机会,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100% ,其中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变,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 面、基本 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 度进行综合分析,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 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定增参与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1)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先,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 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竞争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投项目是 否与公司发 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 深入调研;其次,用 财务和运营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 较确定安全 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 较于市场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折价比例。

3)价值跟踪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基本面情况,动态评估企业投资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4)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估值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 近期的经营 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 出的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 政策的变化,基金管 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 参与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2)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主要采用积极的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的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 将综合考 虑以下五个方面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 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判断行业竞争格局是否清晰,投资回报率是否稳定。由于各细分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 业利润率存 在较大差异。本基金 将重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增长的节奏: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节奏的不同以及成长的持续性将影响整个 投资收益。 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 成长持续性时间长以及在提前介入在行业高速增长的前期可以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


4)潜在的风险:识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5) 标的的可达性:判断优秀的行业是否存在可供投资的优质的上市公司。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 将采取“ 自下而上”的方式, 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 将结合定量 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 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 建并动态调 整本基金股票库。基金 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 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 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定量的方法主要基于考核其量化指标,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DCF,DDM,NAV 等)与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 等)的结合。定性指标主要包括考核指标战略定位、公司经营团队 能力、治理 结构完善程度、研发效 率及研发转换率、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多重指标。基 金通过一系 列的定性指标来判断公 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 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 化进行风险 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 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约束,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 量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 工具。在 进行权证投资时,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 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 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 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时,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 交易制订 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 程,在各个 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 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的 风险控制上,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 的风险控制 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 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 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 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 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 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 业和上市公 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 资策略,审 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 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 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 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 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 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 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 及组合风险 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期,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封
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8)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该指数
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 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并且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 好的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1 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5,027,331.41 68.29

其中:股票 295,027,331.41 68.2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973,000.00 6.94

其中:债券 29,973,000.00 6.94

资产支持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06,758,355.26 24.71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75,688.25 0.06

9 合计 432,034,374.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4,333,238.54 26.54

D 电力、热力、燃气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5,406,902.05 5.9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69,435,818.80 16.12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3,539,654.52 0.82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1,083,286.80 11.86

K 房地产业 7,788,743.75 1.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40,126.95 2.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13,199,560.00 3.06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S 综合 - -

合计 295,027,331.41 68.4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120 韵达股份 867,006 26,270,281.80 6.10

2 300195 长荣股份 3,336,344 25,763,333.04 5.98

3 600660 福耀玻璃 872,100 19,866,438.00 4.61

4 601336 新华保险 432,000 18,247,680.00 4.24

5 002468 申通快递 824,400 13,561,380.00 3.15

6 600036 招商银行 531,900 13,403,880.00 3.11

7 300012 华测检测 2,015,200 13,199,560.00 3.06

8 600887 伊利股份 574,300 13,139,984.00 3.05

9 000089 深圳机场 1,672,200 13,026,438.00 3.02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181,715 12,845,242.05 2.9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73,000.00 6.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73,000.00 6.9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73,000.00 6.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410 18 农发 10 300,000 29,973,000.00 6.96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18 年 5 月 4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

监罚决字〔2018〕1 号),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
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等违规事实,于2018 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657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24 万元,罚没合计 6573.024 万元。

本基金投资于“招商银行(600036)”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招商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
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招商银行”股票的决策流程 ,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九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044.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284.9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807.79

5 应收申购款 551.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688.2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 比例(%) 说明

价值(元)

1 300195 长荣股份 21,777,331.20 5.06 非公开发行流通
受限

注:基金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股份解除限售之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2%。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 -0.25% 0.07% 0.52% 0.38% -0.77% -0.31%

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29 日)
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2017 年 4.15% 0.27% 10.62% 0.32% -6.47% -0.05%

2018 年 -12.03% 0.56% -9.58% 0.66% -2.45% -0.1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惠泽混合(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三(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程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且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IV)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VI)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IIX)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终止上市;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XI)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XII)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XII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并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 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 金资产保 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 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 金投资者的 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 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 资组合流动 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 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 基金资产变 现的损失,从而产生 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申购、赎回或 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 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现金、同 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上述 资产均存在 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 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 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 足基金变现需求,保 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 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 收到赎回款 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 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以下五个方面因素,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 业间的配置: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行业。2)行业竞争结构:判断行业竞争格局是否清晰,投资回报率是否稳定。由于各细分行业内部的竞 争格局不同 ,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 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3)行业增长的节奏: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 业增长节奏 的不同以及成长的持续 性将影响整个投资收益。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 续性时间长 以及在提前介入在行业 高速增长的前期可以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4)潜在的风险:识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5)标的的可达性:判断优秀的行业是否存在可供投资的优质的上市公司。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在 债券投资 方面,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数据、货币 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 线策略、利 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 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的行 业配置较为灵活,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 以投资于某 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等,上述 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 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 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持有 人只能通 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 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 级市场交易 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 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 金以参与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 主要投资目标,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将按照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 值方法的原 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 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私 募发行。因此,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 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 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 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 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 定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按 规定将 被强制 平仓,可 能给投 资带来损失。

(八)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 等服务 的基金服 务机构 并决定 相关 费率,对 基金服 务机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 ” 中所述 应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 共同担任计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 计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H、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100% ,其中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变,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在 封闭期,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封闭
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 期结束之日;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8)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9)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12)、(19)、(20)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 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而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防范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 予以必 要协助, 但对此 不承担责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C、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 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度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F、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 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 通过销售 渠道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的 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 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 和机构投 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 业务。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青岛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3 关于增加大连网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 关于增加奕丰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嘉实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金
财富定投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惠泽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批复文件。
2、《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嘉实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备查 文件。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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