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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发起式 (6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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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积极成长发起式690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01-31     基金规模:1.03亿份     基金经理: 尹涛 
基金全称: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64%
  • 近一月增长率
    7.11%
  • 近一季增长率
    22.03%
  • 近半年增长率
    10.3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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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成长: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4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财产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六、风险揭示 ................................................................................................................................. 5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6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6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66




2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5-4
招募说明书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5-5
招募说明书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每份基金份额
的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


5-6
招募说明书


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
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发起资金来源方,即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
(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胡继聪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部、金融
工程与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客服与电子商务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深圳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工会办公室、监
察稽核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2年12月31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1只开放式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5-8
招募说明书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沈建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物资部办公厅、国家内贸部办公厅
处长、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国际业务部、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裁。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Frank Lippa先生:董事,学士。曾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税务监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首席会计师
和首席财务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
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经理。现
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副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经
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授、系副主任、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究所所长。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事、财讯传媒集团董事局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察室
主任、纪委副书记。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


5-9
招募说明书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改
制分流处副处长(挂职)。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研究部负责人。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稽核处,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检查处等。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
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曾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分析师,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朱晓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
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年10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一部总监,
2012年1月起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1995年-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公室秘书、宣传处副
处长; 1999年-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2012年,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市场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海先生:厦门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首开股份有限


5-10
招募说明书


公司战略投资部战略岗负责人,北京太平洋证券股份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建信基金研
究部研究员。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吴剑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研究部负
责人;乐瑞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陈廷国先生,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专户理财部首席理财师;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公司交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5-11
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5-12
招募说明书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的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5-13
招募说明书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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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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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16
招募说明书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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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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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
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 括
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773.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11%。2012
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16.0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6%;年化平均资产回报
率1.6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4.61%;利息净收入821.0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62%。净利差为2.48%,净利息收益率为2.65%,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0.10和0.04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43.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
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
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
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
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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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
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 ” 列 第 13 位 , 并 被 评 为 2010 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
志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
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股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
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Top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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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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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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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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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4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29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
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的规定,本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六)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24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为10
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98,824.23份(含利息折份额部
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
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29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

25
招募说明书


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7.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
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
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
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8.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26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7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的三年期间,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让基金管理人股权、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离职的,不免除其持有基金份额的义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相应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相应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29
招募说明书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
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
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但不得低于10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5-30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 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1 年 0.6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5-31
招募说明书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
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49,261.09(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60%,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60%=12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32
招募说明书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5-33
招募说明书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5-3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35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重点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业绩持续快速增长的上市公
司,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和行为都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将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并
及时依据政策的变化而对投资策略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对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进行充分
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4)本基金在进行股票配置时,将从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筛选出成长
性较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
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中国政府政策等宏观因素,
在分析全球产业周期、产业转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国内相应的产业周期、产业转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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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通过分析产业链传导机制,判断全球产业背景下的国内各个行业的景气度。借助行业竞争结
构理论,同时运用创新理论,分析行业内生的创新因素带来的行业价值变化,判断各个行业
的内在价值。在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各个行业的市场估值水平的判
断,进行具体的行业配置和动态调整。
4.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采取“主题投资策略”,即筛选营业业务收入、营业业务利润、税
后净利润增长较快的股票形成股票池。
(1)高成长股投资策略
第一步,构建高成长股股票池。本基金所投资的高成长股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净利润、税后净利润稳定快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确定性、长期
性以及稳定性,在利用前述指标筛选股票池时,我们对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处理方法如
下:

(Vi ,t Vi ,t 4 ) / Vi ,t 4
SV =
σ i ,t

Vi ,t Vi ,t 4 σ i ,t
其中, 代表公司 i 在财报期 t 的财务指标, 代表该指标上年同季的数值, 是
(Vi ,t Vi ,t 4 )
Vi ,t 4
近八个季度 的标准差。
标准化后的指标可以更好地体现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确定性、长期性以及稳定性。其中指
标确定性表现在标准化后剔除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间的截面差异。不同行业所处的行业发展
周期往往并不一样,一般来说新兴行业公司的成长性都较高,而夕阳行业公司的成长性较
差,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司的成长性而不是行业的成长性,我们对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
理。这里没有用PEG等指标的原因则在于尽管PEG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剔除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间
的截面差异,但其并不能反映公司自身成长性的时序特征。指标的稳定性则体现标准化后剔
除了公司自身业绩的时序变化。长时间周期来看,公司的成长性不仅是通过成长性指标的一
阶差分来体现的,也需要更高阶的差分来确认其成长的长期性以及稳定性,而标准化的指标
则可以很好地衡量这两种特性。
第二步,高成长企业的全面深入分析。本基金为防止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受成长性的影响
过大,通过将成长能力进行展开而对企业素质进行全面分析,即全面深入分析成长能力的相
关企业品质,以验证和补充具有良好成长能力的企业。
1) 良好的公司治理: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业绩稳定长期增长的必要条
件。本基金将从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治理情况。
2) 良好的财务状况:本基金在全面分析营业业务增长率、营业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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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基础上,将特别关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分析。本基金在关注
企业成长性的同时,也兼顾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将通过资产收益类、权益收益率进一步筛
选出运营效率高、盈利能力强公司进行投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是影响公司长期增长性的
一个重要因素,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成长的长期性也就越有保证。本基金将通过分析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从中能筛选出能长期保证稳定成
长额上市公司。
3) 强大竞争优势:企业只有具备强大的竞争优势,才有可能获得持续的盈利机会,进而
才能保证成长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本基金将运用波特五力竞争分析理论,即分析新加入者的
威胁、购买者(客户)的议价力量、取代品(或服务)的威胁、供货商的议价力量及现有竞
争者之竞争态势,研究判断企业的竞争优势强弱程度、企业的获利潜力;同时,分析企业的
竞争战略与企业特点、行业环境等匹配程度,分析企业的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
(2)估值水平、流动性的筛选
本基金在精选上述成长股的基础上,将运用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
企业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从流通市值、市场交易情况等评估其流动性,筛选出流动性良
好、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最终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分析,判
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
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
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
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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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
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
可转债。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等。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
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
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风险水平、
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7.风险管理、收益锁定策略
为实现稳定投资回报的目标,本基金在从资产配置、股票的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债券
的投资组合和个券选择的投资全流程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运用数量化风险管理工具,进行
风险预算和风险控制。此外,本基金在达到预期投资回报后,本基金会适度锁定投资收益,
综合考虑证券市场趋势、投资组合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因素,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保
证基金表现持续平稳,以达到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优化投资组合风险水平的目的,便于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收益分配政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成长指数×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成长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成长型股票走
势的指数。沪深300成长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成长型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
行状况,因此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于2008年推出的覆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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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
债,采用发行量派许加权计算的综合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反映高信用固定收益债券的价格走
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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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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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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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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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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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8.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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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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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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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4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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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5-49
招募说明书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50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1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5-52
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5-53
招募说明书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54
招募说明书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55
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在资产配
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


5-56
招募说明书


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重点投资于高成长企业,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
一,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非成长性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其二,本基
金股票资产部分大部分投资于高成长的企业,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
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57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58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59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5-60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5-61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
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实现基金
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
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
5-62
招募说明书


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
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63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64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5-65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66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
额超过3年,且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让基金管理人股权、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离职
的,不免除其持有基金份额的义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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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
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8
招募说明书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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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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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1
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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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73
招募说明书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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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负荷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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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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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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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设立日期: 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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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79
招募说明书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95%;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签署三方补充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80
招募说明书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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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
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
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
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
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十。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五。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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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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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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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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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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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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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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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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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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