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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A (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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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证医药100A000059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3-08-21     基金规模:1.79亿份     基金经理: 黄欣 
基金全称: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29%
  • 近一月增长率
    4.64%
  • 近一季增长率
    12.14%
  • 近半年增长率
    -6.4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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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 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9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2]123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和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在满足相关条件(具体相关条件请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修
改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一章)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使
本基金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变更
完成后,本基金更名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2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4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0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
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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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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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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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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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
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莱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
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现任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
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
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
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
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
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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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
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
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
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
上海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 1993年7月加
入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
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
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
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3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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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6)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
作。2016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2003年10月起加入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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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
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
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
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5月起至2012年9月担任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担任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
担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3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8月起担任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6年8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黄志钢先生 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
冒浩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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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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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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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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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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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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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
升 27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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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
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
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
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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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
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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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
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
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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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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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86-21-3878 4766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销售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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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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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ecitic.com
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csc.com
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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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3)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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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4)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592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5)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
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
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
26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
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3713
联系人:顾文君
客服电话:800-830-3811或400-8888-338
网址:www.hkbe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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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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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1)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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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licaike.hexun.com
2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6)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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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28)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9)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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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B单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2)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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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lufunds.com
33)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房2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4)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5)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6)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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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8)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 1116室及1307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9)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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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0)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
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1) 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42)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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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3)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4) 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5) 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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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6)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7) 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48)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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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50)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1) 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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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
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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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
同,经 2012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 1237 号文核准
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7 月 22 日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
募集 414,529,636.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0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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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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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3 年 9 月 27 日
赎回开始日:2013 年 9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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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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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7%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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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
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
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
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1 年以下 0.5%
持有 1 年(含)-2 年 0.3%
持有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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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以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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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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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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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于
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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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基金。
(一)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
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
取 0。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前端
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
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
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4)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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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3)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非通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的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
联安医药 100 指数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
率为 0.75%-0.6%=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当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赎回费率=500,000.00×1.250×
0.5%=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500,000×1.250-500,000×1.250×0.5%)×
0.15% / (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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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
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
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
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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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四)项“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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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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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
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医
药 100 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债券回
购、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
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
医药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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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
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如有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分股等)进行适当替代。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根据所跟踪的中证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对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影响较大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公布的指数权重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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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
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的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
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同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
益。
4、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
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
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
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四)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
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
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
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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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
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
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市
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
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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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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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100 指数。
中证医药 1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
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由中证指数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正式发布的反映医药行业公司股票走势的指数。中证医药 100
指数以沪深 A 股为样本空间,根据中证行业分类,从医药卫生行业和药品
零售行业中挑选日均总市值前 100 位的公司股票为成份股,设置等权重因
子以使每个样本权重相等,采取派许加权法编制而成。中证医药 100 指数
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股票样本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
点均为 1000 点。
中证医药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
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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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如果中证医药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医药 10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后,该目
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履行适当程序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投
资对象、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医药 100 指数收益率+5%× 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对投资条款的修改见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十一)当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出现以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本基
金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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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723,063,678.70 90.49
其中:股票 1,723,063,678.70 90.49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564,717.20 9.48
7
其他各项资产 430,584.49 0.02
8
合计 1,904,058,980.3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36,176,419.93 1.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94,189.56 0.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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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
48,870,609.49 2.5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383,792,439.02 72.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3,622,445.40 9.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820,884.00 0.83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486,636.40 0.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470,664.39 4.4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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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S 综合
- -合计
1,674,193,069.21 88.1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61 天坛生物 607,952 23,953,308.80 1.26
2 002252 上海莱士 858,542 19,823,734.78 1.04
3 002411 必康股份 709,712 19,197,709.60 1.01
4 600420 现代制药 575,976 19,076,325.12 1.00
5 000513 丽珠集团 316,004 18,802,238.00 0.99
6 600587 新华医疗 739,603 18,571,431.33 0.98
7 600056 中国医药 974,637 18,547,342.11 0.98
8 600518 康美药业 1,037,134 18,512,841.90 0.97
9 002007 华兰生物 516,364 18,460,013.00 0.97
10 600594 益佰制药 1,106,958 18,430,850.70 0.97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939 益丰药房 428,279.00 12,694,189.56 0.67
2 000989 九 芝 堂 558,614.00 12,127,509.94 0.64
3 600812 华北制药
1,813,409.
00
11,351,940.34 0.60
4 603718 海利生物 553,943.00 9,871,264.26 0.52
5 300363 博腾股份 140,891.00 2,824,864.55 0.1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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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以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402.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43,413.26
5 应收申购款 352,768.52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30,584.4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161 天坛生物 23,953,308.80 1.26
重大事项停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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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3-8-21

2013-12-31 3.00% 8.23% -5.23% 1.05% 1.22% -0.17%
2014-1-1 至
2014-12-31 13.30% 15.83% -2.53% 1.11% 1.11% 0.00%
2015-1-1 至
2015-12-31 51.59% 55.15% -3.56% 2.71% 2.58% 0.13%
2016-1-1 至
2016-12-31 -14.19% -14.71% 0.52% 1.65% 1.68% -0.03%
2013-8-21

2016-12-31 51.80% 65.89% -14.09% 1.87% 1.83%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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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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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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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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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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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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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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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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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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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
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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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 0.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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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
照 5 万元收取。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不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上述
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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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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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一、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使本基金从国联安中
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
基金。变更完成后,本基金更名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 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一)修改基金合同的条件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
修改基金合同形成以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1、本基金未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之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存续。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目标 ETF,即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时间安排
在目标 ETF 首次开放申购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 ETF 联接基金相关条款制定并公
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本基金将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该方案完成基
金合同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折算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修改完成后,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所代表权益的前提下实施份额折算,具体折算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
金合同修改方案中载明。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基金份额折算
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则折算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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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缩减。
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的
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修改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修改日当日及后续打
开份额申购、赎回日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确定,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修改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基金合同
修改后某一时段进行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集中申购,
应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具体情况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在指定媒体就基金合同修改相关的如下事项进行公
告:
1、在目标 ETF 首次开放申购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基金合同修
改方案。
2、在基金合同修改后折算日的次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六)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为转为 ETF 联接基金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包括以下条款,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其他必要修改(包括释义、基金名称、目标 ETF 与联接基金的联系和区别
等):
1、基金名称:“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类别: ETF 联接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存续期等与修改基金合同前保持一致。
(七)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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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联安中证医
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
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
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国联
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
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 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仅指国联
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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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
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
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份额的交易。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
目标 ETF。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 ETF 份额。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
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
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
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
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加以替换。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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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
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
证,充分了解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的态
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品种。
5、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金
投资目标 ETF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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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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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投资决策程序、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禁止行为等和基金
合同修改前条款保持一致。
(八)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收益分配
修改基金合同后本基金与基金合同修改前的收益分配条款相同。
(九)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费率
修改基金合同后本基金的相关费率,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或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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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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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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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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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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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变更目标 ETF;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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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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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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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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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医药100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100指数,行业特征较为明显,标的指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特殊情况(比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而导致本基金无法实现成
份股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其他股票进行替代,或者因新股认
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
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
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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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
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可能性及风险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使本基金从国联安中
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100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变更后投资标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都随之发生一定的变
化。在本基金存续过程中,尤其是未来目标ETF募集成立后,持有人应关
注上述变更的可能性及相关条件的满足情况,以准确把握所持有的份额性
质。
(八)基金合同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后特有的风险
除了包含本文所述的中证医药100指数基金面临的共有风险外, 本基金
未来可能转成的国联安中证医药100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还面临特有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届时将作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
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ETF的特有风险也将是届时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持
有人应关注目标ETF在其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中揭
示的风险,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转成的ETF联接基金。
(九)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的期货合约
进行现金交割,届时本基金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另外,期货交割日
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或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影
响套保效率。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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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金追加风险。
在套保过程中,期货市场的不利变动可能会造成保证金不足,引发期
货和现货的强行平仓,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可能造成收益率
的减小甚至损失。在极端情况下,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运行,或保证金比
例临时大幅提高,导致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基金
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因被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套保策略的风险。
由于市场上尚无与标的指数股指期货相匹配的标准现货产品,即使完
全套保,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无法频繁调整期现的仓位、或期货部分被强
行平仓或强行减仓、或在长期套保策略中期货部分无法滚动操作、或由于
流动性不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期现之间的相关性发生变动,均可
能降低套保的效率。
5、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导致套保策略
失败,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6、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情况无法卖出。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
7、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套保失败。
8、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9、连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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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10、合作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
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11、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金比例、系统执行效率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
益率,投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2、交易系统的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得
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
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
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
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
中断。上述风险均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13、模型风险。
由于套保模型错误,或波动性、相关性等参数计算错误,可能导致套
保失败,从而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
14、非可控因素导致的风险
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
造成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从而导致损失。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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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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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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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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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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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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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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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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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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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
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
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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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变更为以中证医药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的情形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为以中证医药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的情形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为以中证医药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的情形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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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使本基金从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医药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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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1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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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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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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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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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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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转型后将成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
间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届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
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届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届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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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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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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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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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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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市值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值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
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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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包含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市
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市
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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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修改基金合同变更为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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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债券;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修改完成后《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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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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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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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除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确无法取得除外)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非公开发行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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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
充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
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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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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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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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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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根据需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
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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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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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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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转为 ETF 联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
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6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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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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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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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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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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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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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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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
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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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
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 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
3、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B 的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赎回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德尔未来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9-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9-20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9-27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9-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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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
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
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1-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万家文化和中科创达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先导智能、中潜股份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高新兴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深交所、公司
网站
2016-12-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深交所、公司
网站
2016-12-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海兰信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国药股份和麦捷科技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展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01-26
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贵州华阳众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7-02-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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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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