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率方式,原各档最高管理费率由 0%、0.3%、0.7%、1.0%下调至 0%、0.3%、0.4%、0.5%,将第 4 档最低管理费率由( -R-3.30%)下调至( -R-3.60%),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信息。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且本次因调低管理费率、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改均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对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 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金 合 同 当 事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人 及 权 利 义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 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以各类基金份额在该封闭期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并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该封闭期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 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以各类基金份额在该封闭期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并计提该
管理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封闭期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五 部 分 注: 注:
基 金 费 用 与 1)该封闭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M_(A/C))=(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 1)该封闭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M_(A/C))=(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一
税 收 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该类收益分配金额)÷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实际天 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该类收益分配金额)÷(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实际天
数÷365 数÷365)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一、基金托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协议当事 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 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
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 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
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 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以各类基金份额在该封闭期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并计提该 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方式, 于每个封闭期最后一日以各类基金份额在该封闭期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计算并计提该
封闭期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封闭期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十一、基金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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