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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金鹿混合 (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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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混合02001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6-12     基金规模:0.89亿份     基金经理: 赵大震 
基金全称: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9%
  • 近一月增长率
    3.89%
  • 近一季增长率
    4.14%
  • 近半年增长率
    -7.8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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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鹿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核准募集。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表现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6月12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0年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2年为一个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之前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者进行到期选择的期限和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净额: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 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不改变基金合同保本条款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5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及1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 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其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投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一处副高级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7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7年至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党总支书记。2006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投财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公司监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年7月起在广州五星化工厂任工程师。2000年4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6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经理。2004年5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年10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万联证券副总裁。2007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张晖,监事,硕士研究生。1991年7月至1994年10月,在江苏省扬州市外贸公司进口部工作。1994年10月至2000年3月,在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工作,任文档室主任。2001年2月至2009年8月,在宝盈基金工作,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09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任总经理助理和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部副处长,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4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梁之平,本科,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2008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及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1、现任基金经理 翁锡赟,男,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在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交易员和债券研究员,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2008年8月起任国泰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范迪钊,男,本科学历,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在香港百德能控股公司上海代表处任研究员,2003年10月至2003年12月在华一银行任信审员,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在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任研究员。2005年3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社保基金经理助理、专户理财投资经理、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9月起担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起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由高红兵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由陈强、唐珂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相关研究人员配备 为确保实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专门配备了精通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的研究人员协助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部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和行业个股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资建议 金融工程部负责数量分析,根据历史模拟和风险测算的结果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余荣权先生:拟任副总经理 归江先生:投资总监 初伟斌先生: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副总监 黄焱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1)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2)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3)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4)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6)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截止2010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8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蒋浩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丰靖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李博
电话:010-65557060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二)代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3856175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魏文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17 传真:020-3786503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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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话:0571-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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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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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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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2470244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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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刘光明
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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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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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或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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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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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联系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96-22100159 传真:0769-22119423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叶朝辉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4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邓力伟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2207323 传真:0551-2207322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杨荣华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担保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成立日期:1986年6月2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陆亿玖仟贰佰贰拾伍万(20,692,250,000)元
经营范围: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企业 经营、管理、处置从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后承继的资产和企业 追偿本外币债务 买卖、代理买卖、代理兑付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债券 接受、经营、管理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本外币委托贷款 资产管理范围内本外币财产租赁、重组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本外币资金同业拆借、本外币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自营和代理债券交易 财务、投资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413弄5号楼1904B室
负责人:陈云帆 联系人:黄祖斌
电话:021-63788147 传真:021-63788146
经办律师:陈云帆、黄祖斌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节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型保本型、混合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七、基金保本期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八、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第七节基金的存续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提供7×24小时服务,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一)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二)赎回份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一)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二)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三)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一)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某投资者以4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1元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1=4743.09元申购份额=395,256.91/1.100=359,324.46份即投资者以40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59,324.46份。(二)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2年(含)以上 0
(注:1年按365天计算 6个月按183天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举例说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个月的1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1000×1.100=1100元赎回费用=1100×1.8%=19.80元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元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个月的1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1080.20元。(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内指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三)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用和可转换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十三、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转入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十六、基金的冻结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十七、基金份额质押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第九节保本一、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二)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一)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三)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七)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八)《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第十节担保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二、担保人出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其在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认购、过渡期申购以及默认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期期满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二年一个周期,每个保本期的起始日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结束日是二年后的对应日。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人责任。五、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的情况以及《担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六、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七、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理念价格终将反映价值。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Insurance)技术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OBPI,Option-BasedPortfolioInsurance)技术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并通过投资可转债及股票等风险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本基金的主体保本技术为CPPI技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CPPI技术主要用来确定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而OBPI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CPPI技术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可转债以外的债券投资在策略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采取被动式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以其现金净流入冲抵可转债等风险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亏损。另一部分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国际普遍使用的二叉树模型计算可转债所含期权的价值,结合该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对可转债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本溢价率排序和行业资金配置情况确定最终的可转债投资组合。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转债与股票之间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谨慎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发和增发,以获得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润。在构造股票组合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行业精选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及相应比例,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突出成长潜力且被当前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权证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参数特别是股票价格的隐含波动率进行修正,得出权证理论价格,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基础依据。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五、资产配置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六、资产选择标准(一)安全资产选择标准:1、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2、组合有效久期小于保本期有效久期 3、在组合保本期内有稳定现金流 (二)风险资产选择标准:1、债券选择标准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相同剩余期限中到期收益率较高 有较好流动性 2、股票选择标准(1)建立以行业基本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行业二级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师建议等因素为基础的多因素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对各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进行打分和排序,初步确定当期拟进行投资的优势行业 (2)建立成长企业甄别模型,选出优势行业中具有可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3)建立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潜力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根据相对价值排序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初选方案 (4)对初选股票组合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市场表现进行细致分析,结合上市公司调研等手段确定最终的股票组合。七、投资决策过程(一)投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利率走势、政策变化 3、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二)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1、由总经理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或总经理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四)关于交易过程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部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交易管理部统一下达交易指令。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八、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以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是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客户构成及资金来源性质等特点的基础上制订的。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以变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投资限制(一)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五)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六)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七)本基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比例的其他规定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不再限制,或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守的比例限制的,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且公告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相关限制或从其规定。十、禁止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十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十四、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4月20日复核了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0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2,612,180.70 9.12
其中:股票 182,612,180.70 9.12
2 固定收益投资 1,583,454,000.00 79.04
其中:债券 1,583,454,000.00 79.0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6,200,649.30 8.3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658,047.88 2.48
6 其他资产 21,309,340.01 1.06
7 合计 2,003,234,217.8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0,556,450.18 0.53
C 制造业 28,046,383.52 1.4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6,061,695.74 0.81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984,687.78 0.60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371,157.14 0.3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0,363,881.65 2.02
I 金融、保险业 52,602,221.30 2.64
J 房地产业 44,672,086.91 2.24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82,612,180.70 9.16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科A 4,199,942 39,899,449.00 2.00
2 600016 民生银行 5,070,770 38,994,221.30 1.96
3 002024 苏宁电器 1,206,419 22,668,613.01 1.14
4 600280 南京中商 763,056 17,695,268.64 0.89
5 600660 福耀玻璃 1,185,561 14,641,678.35 0.73
6 601318 中国平安 270,000 13,608,000.00 0.68
7 002353 杰瑞股份 63,221 5,956,682.62 0.30
8 000951 中国重汽 211,160 5,758,333.20 0.29
9 000157 中联重科 230,300 5,446,595.00 0.27
10 600533 栖霞建设 756,361 4,772,637.91 0.2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28,000.00 0.50
2 央行票据 960,795,000.00 48.18
3 金融债券 110,968,000.00 5.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968,000.00 5.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663,000.00 25.15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583,454,000.00 79.4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01002 10央行票据02 3,000,000 298,980,000.00 14.99
2 0801047 08央行票据47 1,500,000 154,080,000.00 7.73
3 070310 07进出10 1,100,000 110,968,000.00 5.56
4 0981069 09粤交通CP01 1,000,000 100,360,000.00 5.03
5 0981061 09中南方CP01 1,000,000 100,320,000.00 5.0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414,144.24
5 应收申购款 645,195.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09,340.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353 杰瑞股份 5,956,682.62 0.30 新股网下申购
第十二节基金的业绩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10% 0.08% 2.30% 0.00% 2.80% 0.08%
2009年 5.06% 0.11% 2.79% 0.00% 2.27% 0.11%
2008年6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0.41% 0.10% 5.09% 0.00% 5.32% 0.1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对账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二)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4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可分配利润的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本部分第一条(一)款至(八)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 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 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并转入保本基金的下一个保本期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五、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二)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三)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一)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 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三)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类别,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1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附件(担保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本担保函为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持有本基金到第三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三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是指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为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三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三个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第三个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三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居民储蓄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规定及其资信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邮寄一份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帐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招商银行一卡通用户、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用户、农行金穗卡用户、中国银联CD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帐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生日、节日祝福: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人送出生日、节日祝福。

4、新产品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5、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T+2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结果。

6、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次月15日内向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基金公告》等。

1、《国泰周报》: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最新公告》: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露信息。

4、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更快捷、绿色的电子化交易对账单,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在月度内基金账户发生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递送,提供投资人了解账户变动情况和最新公司及产品动态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兴业银行借记卡、银联通CD卡高级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除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泰基金网上交易(农行卡、招行卡)和相关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若新增销售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八、投诉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09年12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3家渠道代销旗下开放式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广发华福证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从2009年12月24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2、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通过“国泰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给予转换费率优惠。

3、2010年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2010年第一次分红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基准,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2元。

4、2010年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民族证券、华龙证券、国元证券从2010年3月1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5、201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方证券网上、电话、手机委托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自2010年4月7日起,对通过东方证券网上交易、电话、手机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6、2010年4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暂停申购、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即将到期,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确保本基金顺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0年4月28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2010年4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第四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梁之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梁之平先生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0]472号文)。

8、2010年5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杭州银行自2010年5月7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9、2010年5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增加渤海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渤海银行自2010年5月7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10、2010年5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及影响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自2010年5月17日起按指数收益法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冀东水泥进行估值。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200120)。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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