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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 (4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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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481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08-31     基金规模:155.54亿份     基金经理: 何肖颉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4%
  • 近一月增长率
    3.09%
  • 近一季增长率
    10.69%
  • 近半年增长率
    1.3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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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05年7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5]1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8月31

日正式生效,并于2015年8月19日进行了更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56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5

附件一 .................................................................... 86

附件二 .................................................................... 99




2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核心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协议作

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人):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

者: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4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

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及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06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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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1985 年至 2007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工作,历任杭州市分行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市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省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

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浙江省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兼);2007 年至 2009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兼任上

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

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财

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港

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

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生从

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

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

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

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

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

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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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

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

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

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

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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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

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

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

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2014年11月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

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

9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何肖颉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基金裕阳的基金经理助理、基金裕华

的基金经理、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 月担任社保基

金管理小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监,2014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生态环

境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2005 年 8 月 31 日至 2007 年 5 月 24 日管理本基金。

王筱苓女士:2007 年 1 月 5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9 日管理本基金。

詹粤萍女士:2007 年 5 月 8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9 日管理本基金。

曹冠业先生: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管理本基金。

张翎先生: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0 年 4 月 12 日管理本基金。

何江旭先生,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14

10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新

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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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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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

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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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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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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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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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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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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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66583111、010-66583100

联系人:王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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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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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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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传真: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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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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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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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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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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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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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http://www.glsc.com.cn

(3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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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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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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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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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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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5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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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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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816传真: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7)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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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5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6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6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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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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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6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7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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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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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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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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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8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8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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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6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7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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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9 )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9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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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9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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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fund.bundtrade.com

(9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9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9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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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06

负责人:韩小京

电 话:(010)65693399

传 真:(010)65693838

经办律师:张晓彤,胡雪蓉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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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7 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

[2005]12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8月31日生效,并于

2015年8月19日进行了更新。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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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0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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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

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根据我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

则的公告》,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调整如下: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直

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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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8%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 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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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净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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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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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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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

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

准收取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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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及现金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40%。

(三)投资理念

股票价格终将反映其价值。本基金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值被低估的

大中型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配置理念,发展了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工

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

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国内宏观经济分析
Domestic Economy 全球宏观经济分析
International Economy
经济情景分析
ECONOMIC SCENARIOS
正面
ADVANCED 中性
CENTRAL 负面
LAGGED




股票市场收益风险预期 债券市场收益风险预期




数量模型优化
Forecast Returns


资产配置方案
Quantitativ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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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结合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全球宏观经济研究

资源,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

键的经济变量,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的风险溢价。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

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

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

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

行资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给出相关报告。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决策

的重要依据。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行业配

置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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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宏观经济
及产业政策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景气度变动
趋势分析




优势行业 景气行业




行业配置方案

图2:行业配置流程
(1)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熟期的行

业,对这些行业给予较高评分,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给予较低的评分,对

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避免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

细分行业仍然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

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2)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基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利能力:1)产品

定价能力;2)上游行业谈判能力;3)行业进入壁垒;4)技术、产品的可替代性;5)行业

内部竞争状况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

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3)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对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利用反映各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例如,产量、开工率、投

资额、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

济环境有利,尤其是进入景气度拐点性好转的行业给予较高的评分,而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

观经济环境不利、尤其是受宏观经济政策负面影响较大、进入景气度下降通道的行业给予较

低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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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各行业近中期的相对投资

价值,挑选出那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

行周期变动,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理念和经验,运用价值投资理念,按照品质

扫描、竞争优势评价和价值评估的股票选择流程,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

值被低估的大中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股票选择流程如下:




图3 股票选择流程

(1)品质扫描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经营稳健、质地优良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因此在股票的

评定上将严格按照市值规模、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三方面的要求对股票市场进行全市场扫描,

筛选出在市值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等品质上符合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




图4 工银瑞信股票品质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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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那些扫描进来的股票,本基金还将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和公司研究数据库,对企业进

行进一步诊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通过企业诊断,剔除那些价格被操纵、有

频繁资本运作迹象的企业,以及那些业务结构明显不合理、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过高,或有

严重违法迹象的企业。

(2)竞争优势评价

本基金将从企业的基本战略、产品市场份额、成本状况、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以及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考察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在行业

中居于领先地位,在成本、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3)价值评估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定量分析主要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对估值法等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价值评估将考虑公司的

业务发展规划与前景、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的市场份额及增长趋势,公司资本结构及经营风险

水平等多种因素。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寻找被市场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和市场结构调

整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

益率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

好的债券资产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 300 指数。中信标普 300 指数是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共同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基准指数,用于描述中国 A 股市场的总

体走势,其样本股是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上市公司中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最具流动性且财务

稳健的 300 家公司,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从代表性以

及对于 A 股市场走势的刻画程度来看,中信标普 300 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覆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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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

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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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99,683,500.00 85.65
其中:股票 5,199,683,500.00 85.6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3,585,508.75 13.73
7 其他资产 37,730,043.43 0.62
8 合计 6,070,999,052.1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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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60,044,885.25 1.05
B 采矿业 104,147,386.66 1.82
C 制造业 2,280,673,008.91 39.8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235,260.00 0.00

E 建筑业 63,097,192.03 1.10
F 批发和零售业 267,546,116.51 4.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157,055.76 1.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2,679,682.18 17.52
J 金融业 259,416,141.38 4.53
K 房地产业 469,817,040.92 8.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5,600,000.00 1.8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839,091.40 1.8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0,813,626.00 5.95
S 综合 72,617,013.00 1.27
合计 5,199,683,500.00 90.8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1 002439 启明星辰 13,874,505 475,895,521.50
2 600498 烽火通信 12,799,475 338,674,108.50
3 600158 中体产业 8,762,630 251,049,349.50
4 300144 宋城演艺 4,000,000 226,640,000.00
5 600153 建发股份 8,923,907 156,257,611.57
6 002475 立讯精密 4,778,700 143,217,639.00
7 600037 歌华有线 3,999,843 125,995,054.50
8 002049 同方国芯 2,490,053 119,522,544.00
9 002373 千方科技 2,650,811 114,753,608.19
10 600198 大唐电信 3,199,930 113,405,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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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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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34,267.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4,581.16
5 应收申购款 34,741,195.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730,043.4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300144 宋城演艺 226,640,000.00 3.96 重大事项
2 600153 建发股份 156,257,611.57 2.73 重大事项
3 002475 立讯精密 143,217,639.00 2.50 非公开发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8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投

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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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8.31-2005.12.31 1.56% 0.35% 1.04% 0.70% 0.52% -0.35%
2006 年 142.69% 1.42% 83.94% 1.05% 58.75% 0.37%
2007 年 100.39% 1.94% 107.66% 1.72% -7.27% 0.22%
2008 年 -41.07% 1.91% -52.10% 2.25% 11.03% -0.34%
2009 年 57.49% 1.45% 66.73% 1.53% -9.24% -0.08%
2010 年 5.67% 1.38% -7.47% 1.18% 13.14% 0.20%
2011 年 -23.65% 1.24% -18.87% 0.97% -4.78% 0.27%
2012 年 3.70% 1.26% 6.83% 0.94% -3.13% 0.32%
2013 年 15.44% 1.34% -3.31% 1.03% 18.75% 0.31%
2014.1.1-2014.12.31 30.45% 1.28% 38.33% 0.89% -7.88% 0.39%
2015.1.1-2015.6.30 35.91% 2.39% 21.08% 1.69% 14.83% 0.7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684.88% 1.53% 300.33% 1.37% 384.55% 0.16%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5 年 8 月 3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8 月 31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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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及现金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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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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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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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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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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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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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公司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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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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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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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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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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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本基金投资风格定位于大中盘价值型基金,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大中盘股票或者价值型
股票的表现可能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
于基准指数。
(二)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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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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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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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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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1、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客户可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渠道

搜索下载。2、手机WAP: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网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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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03;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3-06;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5-03-14;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3-16;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3-16;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示,2015-3-27;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业务开通中国银行和交通银

行支付方式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3-27;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27;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示,2015-3-27;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4-20;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4-24;

12、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2015-04-25;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4-28;

1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5-05-12;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5-28;

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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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6-30;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告,2015-07-06;

1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京东金融”平台实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5-07-07;

2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7-08;

2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8;

2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7-21;

2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2015-07-30;

2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2015-08-05;

2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购、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08-11;

2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平台实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2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2015-08-19;

2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5-08-19;

29、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 年更新),2015-08-19;

30、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 年更新),2015-08-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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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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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

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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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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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

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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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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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
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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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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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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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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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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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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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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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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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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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注册资本:二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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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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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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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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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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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四、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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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

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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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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