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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QDII)A美元现钞 (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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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QDII)A美元现钞004163
基金类型:QDII     成立日期:2017-09-13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吴向军 索峰 
基金全称: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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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二号)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72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74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3

重要提示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6]3069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开放式基金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
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0
年 3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
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内外政治关系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负面冲击。另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采取某些管制措施,比如资本或外汇控制、资产冻结或扣压以及征收高额税款等给基金收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际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或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4、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5、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主动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
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国企业境
内外发行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②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③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④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⑤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①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②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③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④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⑤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⑥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

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另外,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6、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9、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挖掘境内外中国企业信用债的投资价值,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以中国企业境内外发行的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内外发行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90%。

本基金所指的“中国企业”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公司:1)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公司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3)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和走势的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发展走向、中国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以期获得稳健的回报。

2、债券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各行业的动态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通货膨胀和各行业、各公司基本面的分析,预测各债券未来的收益率变化趋势,并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收益率风险。在预期收益率整体上升时,降低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收益率整体下降时,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通胀预期较为强烈的时期,提高短久期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组合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因此,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的相对投资价值、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基本面分析


采用基本面分析、相对价值分析为主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种基本面分析指标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债券定价水平进行详尽的考察和评价,并通过对市场变动趋势的把握,选择适当的投资时机,进行债券组合的投资。

基本面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产品结构、市场份额、产量增长、生产成本、成本增长、利润增长、人员素质、治理、负债、现金流、净现值等,上述因素反映了企业的杠杆化比例,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通过对此类基本面因素数据的筛选和加工,基金管理人将建构较完整的企业数据库。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企业治理结构、对债券价格有影响的潜在事件等作进一步分析。通过上述定量与定性指标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评分系统对个券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配置具有超额收益能力或潜力的优势个券,构建本基金的债券组合。

(2)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这其中包括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本基金将结合担保的情况,通过分析担保条款、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等,对债项做出综合分析。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具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
模型,测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信用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将在对这些金融衍生品对应的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
行应当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该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境内投资比例限制中的第(7)、(9)和(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50%+摩根大通亚洲信用债指数中国子指数(J.P.
Morgan Asia Credit Index China)收益率*5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大通亚洲信用债指数中国子指数由摩根大通集团编制,包括摩根大通亚
洲信用债券指数系列中中国主体发行的美元信用债券,成份券的选取充分考虑可
投资性和流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
全球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2,366,325.24 85.27

其中:债券 52,366,325.24 85.2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31,341.81 13.24

8 其他各项资产 916,732.51 1.49

9 合计 61,414,399.56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BBB+至 BBB- - -

BB+至 BB- 22,759,504.03 37.46

B+至 B- 29,606,821.21 48.74

无评级 - -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YUZHOU 8 5/8

1 XS1938265474 5,000 3,518,336.01 5.79
01/23/22

ROADKG 6.7

2 XS2057076387 5,000 3,514,454.26 5.79
09/30/24

KAISAG 11 1/2

3 XS2002235518 5,000 3,479,314.14 5.73
01/30/23

FOSUNI 5.95

4 XS1759265264 5,000 3,467,362.42 5.71
01/29/23

LOGPH 5 1/4

5 XS1618597535 5,000 3,398,376.10 5.59
02/23/2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9,589.06

5 应收申购款 207,143.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6,732.5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QDII)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长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0.49% 0.09% -0.44% 0.05% -0.05% 0.04%
月 31 日

2018 年度 3.57% 0.19% 2.07% 0.07% 1.50% 0.12%

2019 年度 12.49% 0.19% 5.75% 0.07% 6.74% 0.12%


2020 年上半年 -0.45% 0.52% 2.02% 0.18% -2.47% 0.34%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5.41% 0.27% 9.63% 0.10% 5.78% 0.17%
30 日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QDII)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标准差

长率①

② 率③ ④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0.64% 0.10% -0.44% 0.05% -0.20% 0.05%
月 31 日

2018 年度 3.10% 0.19% 2.07% 0.07% 1.03% 0.12%

2019 年度 12.02% 0.19% 5.75% 0.07% 6.27% 0.12%

2020 年上半年 -0.67% 0.52% 2.02% 0.18% -2.69% 0.34%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20 年 6 月 13.98% 0.27% 9.63% 0.10% 4.35% 0.17%
30 日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9月13日。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
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
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
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
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 部 总 监 。 2013-2019 年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西北电力
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
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
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5
年 5 月起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
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
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
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
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建
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先后任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
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
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2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
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6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倪蓥,硕士研究生,19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向军,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
在美国 GuggenheimPartners 工作,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2011 年5 月起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4 月起任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国泰美国房地产
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月起兼任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18 年5 月起兼任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兼任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至 2016 年 6 月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国际业务部
副总监(主持工作),2017 年 7 月起任投资总监(海外),2018 年 7 月起任国际
业务部总监。

索峰,学士,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君安证券、
银河证券、银河基金、国金基金等。2020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2020 年 7 月起
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起兼任国泰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起任投资总监(固收)。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由吴向军、吴晨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由吴向军、吴晨、陈雷共同担任基金经
理,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由吴向军、陈雷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至今由吴向军、索峰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
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3 日证监
许可[2016]3069 号文注册。本基金自 2017 年 6 月 10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通过
本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6,615,438.8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453.08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可查阅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的《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的总规模及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A 类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
如下: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2)美元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美元申购将
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M<10 万 0.80%

10 万≦M<40 万 0.60%

40 万≦M<100 万 0.40%

M≧100 万 200 美元/笔

如未来调整费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2、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申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时份额持有期大于 7 日(含 7 日)但
不满 30 日的,收取 0.1%的赎回费,持有满 30 日以上(含 30 日)的,赎回费为
0。其中,赎回时份额持有期大于 7 日(含 7 日)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
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美元申购进行费率优惠,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250 元,若三笔人民币申购金

额分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0% 0.60%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994,035.79

申购费(d=a-c) 7.94 5,964.21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3250 1.3250

申购份额(=c/e) 748.72 750,215.69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3250

申购份额(=c/e) 3,772,830.19

例:假定 T 日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90 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1.2890=387,897.60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 T 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90 元,则该投资者可申购 387,897.60 份 C 类基金份
额。

例:假定 T 日 A 类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827 美元,投资者以美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 5,000.00 美元,则申购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2 美元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5,000.00-4,960.32=39.68 美元

申购份额=4,960.32/0.1827=27,150.08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827 元,则该投资者可申购 27,150.08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 20 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41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1.2841=1,284.10 元

赎回费用=1,284.10×0.10%=1.28 元

净赎回金额=1,284.10-1.28=1,282.82 元

即: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41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1,282.82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50 天,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643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643=12,643.00 元

即: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50 天,假设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643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12,643.0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 份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823 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2,000.00×0.1823=364.60 美元

赎回费用=364.60×0.1%=0.36 美元

净赎回金额=364.60-0.36=364.24 美元

即: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 份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823 美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364.24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4)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 T+2 日内公告。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触发分红的情况、收益分配数额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期权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5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08 只,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卓成文总监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
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
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9 年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30,260 亿港元,资本
总额超过 2,826 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 22.89%。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 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 為貫徹中國銀行集團的海外發展戰略,中银香港積極推進區域化發展,拓展東南亞業 務,分支機構遍及泰國、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柬埔寨、老撾及文 萊等東南亞國家,為當地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金融服務,並加快建設成為一流的全功 能國際化區域性銀行。透過與母行中國銀行的緊密聯動,中银香港為跨國公司、跨境 客戶、內地「走出去」企業,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權機構客戶提供全方位及優質的跨 境服務。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
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
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在“债券通”的领域=>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获得领先地位

在“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

者奖项: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2012)

财资杂志(TheAsset) TripleA 托管专家系列

奖项: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Asset) Triple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Wong-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Asset)TripleA 资产服务、机构

投资者及保险机构系列奖项:

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及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2018)

财资杂志(TheAsset) TripleA 可持续投资系

列奖项:

中國最佳 QDII 託管行 (2020);及

高度推薦-中國最佳海外託管行(2020)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
(2018)

获債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債券通優秀託管行”

(2019 及 2020)

截至 2019 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2,670 亿港元,较去年同
期上涨 15.35%。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
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花旗集团-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持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参与债券通智囊团的工作、出任港交所托管评议会的联席主席等,并曾先后获港交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及担任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
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Securities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
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Network FileSystem,for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
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
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and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则,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Procedure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
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
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
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三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国泰基金管理 16 层-19 层

1 有限公司直销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



2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电子交易平台

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滨

公司 客服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公司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公司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座 505

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大厦 A 座 7 层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9 腾安基金销售(深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1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 4 号楼

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1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1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厦 8 楼 801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大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15 蚂蚁(杭州)基金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花顺大楼

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际金融广场 18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
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2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 楼 712 室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21 宜信普泽(北京) 代城 C1809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
2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总部)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2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
24 通华财富(上海) 大厦 7 层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2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2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层 19C1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一路财富(北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27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2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销售有限公司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2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万得大厦 11 楼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3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
财富中心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
3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 财富中心 342 室和 341 室

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
3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
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
3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 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14 楼 09 单元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3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3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37 中证金牛(北京)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3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3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中心 C 座 17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大
4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厦 A 座 5 层

(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4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B 座 8 层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博华大厦
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21 楼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座 18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券大厦

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大厦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4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大厦 C 座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4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公司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公司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
5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5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54 中信证券(山东) 东座 5 层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范力

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5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6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6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6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6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华西证券大厦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6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9
6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6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富中心 21 楼

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6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座 28 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7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大厦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7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上述销售机构除特别注明外,仅销售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和 C 类人民币
份额,不包括本基金 A 类美元现钞和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和 A 类美元现钞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在符合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但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除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外)。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2)项另有约定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以中国企业境内外发行的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中国企业境内外发行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90%。

本基金所指的“中国企业”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公司:1)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公司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3)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中国企业信用债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
应当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境内投资比例限制中的第 7)、9)和 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
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境内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境内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境外及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协议应报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3/30
变更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4/11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券报》、《证券时报》、《证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4/18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深圳 《中国证券报》 2019/4/26
分公司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5/9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 券报》、《证券日报》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
的公告

关于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19/5/22
券投资基金(QDII)恢复大额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6/1

任职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 《中国证券报》 2019/6/19
市分公司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8/24开放式基金账户分红方式规则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个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1/28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券报》、《证券时报》、《证

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券日报》

关于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19/12/27
券投资基金(QDII)2020 年境外主要
市场节假日暂停相关交易的公告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订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9/12/31120 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证

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在 2020 年春节假 《中国证券报》 2020/1/29
期期间交易确认、清算交收、开放时
间等相关安排调整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 2020/2/15
变更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藏东方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20/3/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 券报》、《证券时报》、《证

部分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20/3/17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提示 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20/3/26

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公司官网 2020/4/4

者防范不法份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
诈骗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 《上海证券报》、《中国 2020/4/30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 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证券日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 公司官网 2020/5/20

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
诈骗活动的公告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 《中国证券报》 2020/7/4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关于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 《中国证券报》 2020/9/14

券投资基金(QDII)恢复大额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国泰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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