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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A (0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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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A00182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3-08     基金规模:0.38亿份     基金经理: 闫伟 
基金全称: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48%
  • 近一月增长率
    3.22%
  • 近一季增长率
    12.80%
  • 近半年增长率
    -2.2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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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先锋量化优选A 1.3705 49.63%
海富通精选混合 0.4402 10.43%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C 0.3666 6.88%
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A 0.3675 6.86%
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ETF联接A 0.6209 5.99%
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ETF联接C 0.6128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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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国家战略股票 1.6650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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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混合(LOF)A 1.2710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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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5)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 对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并对该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 类份额代码
1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8209
2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8246
上述基金将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原有的基
金份额在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能相互转换。
2、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 0.60%,按前一日该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
3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
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上述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上述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各
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上述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而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
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4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5
附件 1: 富国精准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6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7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精准医疗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精准医疗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8
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9
的 申 购
与赎回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10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11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12
义务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

13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4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16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17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18
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9
附件 2: 富国研究优选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优选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研究优选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20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2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22、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 三 部
分 基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22
金 的 基
本情况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2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24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5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6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大会: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该类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8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二、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29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
于新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
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0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
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如
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31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32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33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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