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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LOF) (16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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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LOF)166024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7-11-01     基金规模:2.61亿份     基金经理: 曹名长 沈悦 罗佳明 
基金全称: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00%
  • 近一月增长率
    3.97%
  • 近一季增长率
    5.04%
  • 近半年增长率
    -1.9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15% (1.00折)"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预计开放日(有限制): 12-01~12-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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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07 月 12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07 月 13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 基金代码 166024



基金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1 月 1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深圳证券交 2017 年 12
期 易所 月 6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 3 年开放一次。每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生效日的每 3 年年度对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17 年 11 月 1 日

基金经理 曹名长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1996 年 12 月 24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 年 7 月 31 日

基金经理 沈悦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 年 5 月 20 日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1)
其他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现金、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
(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对公司的
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
反复推敲测算公司的合理价值;自上而下判断公司所在行业在长周期中所处的位置以
主要投资策略 配合对公司合理价值的评估,注重安全边际,选择能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的股票;
同时辅以合理价值发现和被市场认同的触发因素判断,提高选股的有效性。对于存托
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机制的公允价值为 86,322,513.00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8.87%。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本产品于 2020/10 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500 万 1.50% -

(前收费) M≥500 万元 1,000.00 元/笔 -

N<7 天 1.50% 场外份额

7 天≤N<30 天 0.75% 场外份额

30 天≤N<365 天 0.50% 场外份额

365 天≤N<730 天 0.25% 场外份额

赎回费 N≥730 天 0.00% 场外份额

N<7 天 1.50% 场内份额

7 天≤N<30 天 0.75% 场内份额

30 天≤N<365 天 0.50% 场内份额

365 天≤N<730 天 0.25% 场内份额

N≥730 天 0.00% 场内份额

注:1、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2、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2、利率风险,3、信用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6、法律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策略风险;

-其它风险;

-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
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只能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但在二级市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
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7、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
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7、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
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
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
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9700]

1、《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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