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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A (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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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A21000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5-23     基金规模:4.78亿份     基金经理: 陈颖 
基金全称: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8.19%
  • 近一月增长率
    2.01%
  • 近一季增长率
    13.01%
  • 近半年增长率
    -2.2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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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1 月 4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5 号)和 2012 年 4 月 5 日《关于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209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2]343 号)后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改名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与投资存托凭证相关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4
九、基金的转换......6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63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64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5
十三、基金的投资......66
十四、基金的业绩......78
十五、基金的财产......80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8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8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二十一、风险揭示......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二十八、备查文件......14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同》: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1999 年 7 月 1 日实施,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中山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深圳蓝宝石钟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项目经理,中国惠普公司技术顾问,戴尔公司高级系统顾问,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等职。2012年 9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员、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等。现任首席投资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陈颖先生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1 2018-07-07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3-23 2017-09-08

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19 2019-12-04

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11-12 2022-03-14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31 2022-03-25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1-26 -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28 -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3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5-18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冯文光先生 2012-05-23 2014-11-19

陈晓先生 2012-11-03 2014-09-30

冼鸿鹏先生 2014-09-30 2017-11-08

杨刚先生 2014-11-19 2015-12-24

于利强先生 2017-11-01 2019-03-27

陈颖先生 2019-01-26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3)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6)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7)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8)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2)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3)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7)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2)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33)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7)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9)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1)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3)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4)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5)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7) 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48)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0)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1)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2)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5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4) 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55)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6)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7)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9)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1)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3)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5)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6)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 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68)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9)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70)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1)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2)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s://www.cicc.com/
(73)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4) 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75)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7)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7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9)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80)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81)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2) 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4) 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5)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6) 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8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8)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89)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90)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91)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9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93) 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94)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96) 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97) 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98) 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99) 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00)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10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60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04)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05)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6)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07)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8)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9)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0)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11)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12) 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13)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11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转 2
网址:www.new-rand.cn
(115)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16)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7) 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https://www.hexinfunds.com/
(118)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9)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8
网址:www.urainf.com
(120)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63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121)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22)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123) 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88
网址:www.txfund.com

(124)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25) 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6)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28)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0)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31)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3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33)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13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5) 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n
(136) 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7)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38)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9)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0)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5828
网址:https://mobile.licai.com/licai/public/channel
(141)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142)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43)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44) 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45)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46) 名称:一路财富(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7)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8)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287822;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49)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50)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151)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jiahejijin.com
(152)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53)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54)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55)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56)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7)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158) 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11806
网址:www.lihe-fund.com
(159)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60)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61)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2)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63) 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64)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6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6)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67)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68)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70) 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71) 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4382660;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72)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173)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74)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站:www.cmiwm.com
(175) 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76)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24-888
网址: http://jfzinv.com/
(177)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17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9)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180)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81) 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82) 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99;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5 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超杰、宋锦锋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4月18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5月18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
为 5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万元)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 M <300 1.00%

30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0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 份 A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
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最新转换业务信息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的个股,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资源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坚持“布局核心资源、控制投资风险、分享资源增值”的投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资源属性、行业特性的情况下,筛选资源价值长期稳健增值、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资源占主导地位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寻求资源的长期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核心资源”这个核心理念,在“进取”与“防御”之间权衡取舍:


(1)“核心资源”是本基金的核心理念,也是对本基金股票投资品种的一个界定。本基金所谓“核心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进而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或经营条件、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以及经营权利。
(2)以“核心资源”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配置从事“核心资源”开发、经营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主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河流、湖泊、海洋、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将上述自然资源用于动物、植物、微生物种植、养殖或捕捞的上市公司;

2)拥有金属或非金属矿藏资源、林木资源的上市公司;

3)拥有旅游胜地、文物古迹等自然地理与历史人文资源的上市公司;

4)拥有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建材用地、工业用地(非自用)开发经营权的上市公司;
5)拥有秘方或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的上市公司;

6)拥有特许经营等获准排他性经营权与收益分配权的社会与法律资源的上市公司;

7)拥有品牌资源、渠道资源优势等稀缺性经营条件的上市公司;

8)拥有因市场准入、牌照审批、政府监管而导致一般企业难以获得的经营权的上市公司,如银行业、保险业、国防、通信业上市公司;

9)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上市公司;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牧渔、采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

(3)“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

“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是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防御”是指在基金投资组合上采取适当措施,以力争防范宏观经济周期与资本市场的下行风险;“进取”是指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当中力争充分获取投资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的不同,对“防御”与“进取”目标适时、适度地有所侧重,将是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的现实选择。

同时,本基金认为,无论宏观经济景气周期与资本市场市况如何,确定性成长都是抵御经济波动的有效手段之一。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宏微观经济、证券市场、政府政策等层面的
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研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主要参考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社会用电量水平、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信贷政策、M1与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其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层面,主要参考各行业主要企业的订单水平、库存水平、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因素;(3)证券市场方面主要参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其与自身历史水平以及外围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因素;(4)政策层面,主要参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等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在具体行业与个股的筛选上,通过对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本基金力求准确把握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策略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牧渔、采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故而,本基金在“自上而下”构建组合的过程中,投资组合的行业构成将主要分布于上述行业。

本基金结合若干定性与定量指标综合分析,以期预判与寻找那些符合本基金配置策略与投资取向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本基金行业配置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源的稀缺程度

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价值及其盈利前景会因其涉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稀缺程度较高的细分子行业将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重要标的。

2)行业生命周期

判断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将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现实选择,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未进入衰退期的细分子行业。


3)行业景气状况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供需状况、可替代程度与进度、行业集中度、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判断各细分子行业的景气状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或稳定,景气度高或趋高的细分子行业。

4)政府政策

政府采取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价格管制政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外贸政策等因素会对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关注政府政策变化趋势及其对各细分子行业的惠益情况,重点投资受惠于政府政策的细分子行业。
5)行业估值水平

动态分析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绝对估值水平和相对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适时提高被市场低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业已建立的“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行业评价,可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参考,以试图预判与寻找符合资源主题、且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行业,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2)个股精选策略

遵循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资源储量与价值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根据“进取”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具有可预见、可持续成长或者资源价值可持续增值的公司,重点在于对公司进取特性的客观评价和甄别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资源储量、质量、品位优势,公司综合竞争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稀缺资源类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7、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证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中证全债指数是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2)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3)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e、m、n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50,035,442.27 91.83

其中:股票 650,035,442.27 91.8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344,587.15 6.55

7 其他各项资产 11,465,806.57 1.62

8 合计 707,845,835.99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行业类别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7,898,008.36 6.95

C 制造业 310,884,530.36 45.1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D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470,200.00 1.2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1,342,423.55 30.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250,800.00 1.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189,480.00 8.45

S 综合 - -

合计 650,035,442.27 94.3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88088 虹软科技 777,099 31,550,219.40 4.58

2 300036 超图软件 1,390,000 28,133,600.00 4.08

3 600498 烽火通信 1,370,000 26,783,500.00 3.89

4 000066 中国长城 2,510,000 26,329,900.00 3.82

5 603496 恒为科技 860,000 25,576,400.00 3.71

6 000997 新 大 陆 1,270,000 24,193,500.00 3.51


7 600699 均胜电子 1,369,940 23,850,655.40 3.46

8 600547 山东黄金 860,076 21,596,508.36 3.13

9 300782 卓胜微 177,089 20,666,286.30 3.00

10 003021 兆威机电 277,000 20,340,110.00 2.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1,473.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264,333.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65,806.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证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自2023年8月25日新增C

类份额,原有基金份额自动化归为A类份额,C类份额暂不展示业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6月30日)A类份额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2.5.23-2012.12.31 -2.80% 0.71% -2.36% 0.91% -0.44% -0.19%

2013.1.1-2013.12.31 14.23% 1.42% -5.15% 1.05% 19.38% 0.37%

2014.1.1-2014.12.31 16.96% 1.36% 39.13% 0.91% -22.17% 0.45%

2015.1.1-2015.12.31 52.53% 3.51% 6.77% 1.86% 45.76% 1.65%

2016.1.1-2016.12.31 -25.26% 2.84% -7.71% 1.05% -17.55% 1.79%

2017.1.1-2017.12.31 -21.15% 1.81% 15.93% 0.48% -37.08% 1.33%

2018.1.1-2018.12.31 -32.27% 1.19% -17.58% 1.00% -14.69% 0.19%

2019.1.1-2019.12.31 37.67% 1.31% 27.99% 0.93% 9.68% 0.38%

2020.1.1-2020.12.31 22.03% 1.95% 21.29% 1.07% 0.74% 0.88%

2021.1.1-2021.12.31 42.95% 1.37% -2.29% 0.88% 45.24% 0.49%

2022.1.1-2022. 12.31 -26.12% 1.82% -15.67% 0.96% -10.45% 0.86%

2023.1.1-2023.6.30 38.72% 1.77% 0.25% 0.63% 38.47% 1.14%

2012.5.23-2023.6.30 94.59% 1.93% 55.54% 1.04% 39.05% 0.8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 C: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展示业绩。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冯文光先生 2012-05-23 2014-11-19

陈晓先生 2012-11-03 2014-09-30


冼鸿鹏先生 2014-09-30 2017-11-08

杨刚先生 2014-11-19 2015-12-24

于利强先生 2017-11-01 2019-03-27

陈颖先生 2019-01-26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增加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展示业绩。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增长率×75%+中证全债指数增长率×25%。
4、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25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按照以下约定进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入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策略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投资方法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股票的重要依据,可能因为投资方法的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影响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投资方法的改进与优化。

2、预测偏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3、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
的个股,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资源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13)、(14)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3936180

传真: 020-83282856

联系人:符薇薇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应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本基金的资产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2)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 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明书更新

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20 日
四季度报告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20 日
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 月 31 日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网上交易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2 月 10 日
和微信理财宝系统维护暂停使用公告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2 月 16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16 日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0 日
年度报告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0 日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0 日
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和微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3 月 31 日
信理财宝系统维护暂停使用公告

1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4 月 21 日
一季度报告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一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4 月 21 日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9 日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22 日
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5 月 26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2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19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6 月 21 日
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10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13 日
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21 日
二季度报告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21 日
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7 月 28 日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

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7 金鹰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 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8 日
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8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30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8 日
同更新

3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8 日
议更新


3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18 日
明书更新

33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3 日
议更新

3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3 日
同更新

35 关于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3 日
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4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4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核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8 日
心资源混合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核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8 日
心资源混合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0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8 日
明书更新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29 日
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0 日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等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0 日
资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4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0 日
中期报告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粤开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等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8 月 31 日
资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4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销售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9 月 1 日
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华安证券股份 证监会规定媒介

有限公司等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 2023 年 9 月 1 日
资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渤海证券股份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9 月 4 日


有限公司等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国金证券股份 证监会规定媒介

有限公司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9 月 5 日
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

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恒泰证券股份 证监会规定媒介

有限公司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9 月 7 日
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

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5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 2023 年 9 月 7 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5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浙商证券股份 证监会规定媒介

有限公司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 2023 年 9 月 15 日
基金 C 类份额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

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5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证监会规定媒介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2023 年 10 月 20 日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5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55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三季度报告

5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 2023 年 11 月 3 日
构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二) 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5 号);

(二)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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