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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A (25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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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A257060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12-01     基金规模:1.07亿份     基金经理: 黄欣 
基金全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8%
  • 近一月增长率
    3.68%
  • 近一季增长率
    15.31%
  • 近半年增长率
    12.0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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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1、样本空间

上证全指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选取样本空间中属于下列行业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1)能源类: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与生产、石油与天然气的炼制和营销、煤炭;

2)工业材料类:化学原料、铝、铜、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稀有金属、其它有色金属及合金;

3)农业类:化肥与农药、畜牧产品、其它农产品。

(2)将待选样本分别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与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将两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样本的综合排名。选取综合排名前 5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 紧密跟踪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表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 04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 0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九、基金的投资 ...... 73
十、基金的业绩 ...... 8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9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十七、风险揭示 ...... 104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一、绪言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基金合同》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
中国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流动性管理规定》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
《指数基金指引》 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上证
基金或本基金 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
托管协议 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发售公告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基金代销机构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机构投资者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投资者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标的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ETF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为目标 ETF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ETF 联接基金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


基金募集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
基金合同生效日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存续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
申购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
赎回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巨额赎回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基金份额类别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基金账户 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收益 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
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
基金资产总值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
规定媒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Matthieu Lefebvre 先生,董事,法国 ESSEC 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
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 年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
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
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
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 Allianz SE 常务
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 年 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
监助理等职。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中
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
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兼任国联安中
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兼任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
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兼任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3 年 3 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斌(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
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3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989 只,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 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3 楼、25 楼、26
楼、27 楼、28 楼、37 楼、3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3 楼、25 楼、
26 楼、27 楼、28 楼、37 楼、38 楼(名义楼层:26 楼、28 楼、29 楼、30 楼、31
楼、41 楼、4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宝

电话:021-38663713

联系人: 陈宜欣

客服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cn
(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22865177
联系人: 朱杰霞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03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301
联系人:汤俊劼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162160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801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4937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电话:010-56367133
联系人: 王志刚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王琪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4)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5)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1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8) 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9)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2)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凌方睿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31)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2)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电话:0871-6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5)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6)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8)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014A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9)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1)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44)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4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83252185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8)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56

联系人:李昊恒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532

联系人:马琳瑶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54)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5)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7)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5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东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9)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0)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1)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2) 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63)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宋子琦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5)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安联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71
联系人:孙书慧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7)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8) 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00
联系人:秦艳琴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69)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0)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1)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2) 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夏海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73)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8201076782

联系人:贾文哲

客服电话:400-088-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4)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5)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6)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电话:021-80133597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7)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039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8)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85097302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80)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1)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088-8816、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82)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3)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61912426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4)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5)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236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6)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张昱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7)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90
联系人:王悦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9)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90)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2)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3)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4)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6)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4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7)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陆亦璐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8)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99) 名称: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 号楼 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 33 栋 408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叶见云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100)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4001661188-2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02)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3) 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4)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588

联系人:卞仪伟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05)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6)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07)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电话:010-58349088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08)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09)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1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1) 名称: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3631519
联系人: 陈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112)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3) 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114)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5)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经 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394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294,202,349.6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25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 月 1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 年 1 月 19 日

赎回开始日:2011 年 1 月 19 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但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不得低于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值,可以等于或高于上述值。具体以各代销机构公布的公告为准,投资者需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①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6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28%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
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 7 日以下 1.50%

持有 7 日(含)至 1 年 0.50%

持有 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1 年指 365 天。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但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日,对
应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日,对应赎回费
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50%=1,6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650.00=108,3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日,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3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④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250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 0.75%-0.60%=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0.50%=
3,12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00×1.250-500,000.00×1.250×0.50%)
×0.15%/(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00-931.42=620,943.5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0,943.58/1.050=591,374.84 份

(4)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
(四)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司
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该指数基日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为 000066,指数简称为上证商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股投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仅指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 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 ETF 份额来构建 ETF 投资组合。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 ETF 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每个交易日进行 ETF 份额二级市场现金买卖的交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日目标 ETF 一个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净值。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 ETF 份额。当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变动
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加以替换。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充分了解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各种风险,以审慎的态度参与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履行相应程序,但下文“目标 ETF 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包括创业板新股)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5)、(9)之(f)、(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
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 年 03 月 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21,214,635.92 93.2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63,875.11 6.67

8 其他资产 105,883.16 0.08

9 合计 129,984,394.1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元) 净值比例
(%)

1 国联安商 股票型 交易型开 国联安基 121,214,63 93.58
品 ETF 放式 金管理有 5.92


限公司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91.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3,391.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5,883.16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大宗商品联接 A

基金份额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日期 净值增长比较基准①-③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②-④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率标准差



2010-12-01 至-0.40% 5.17% -5.57% 0.79% 1.70% -0.91%
2010-12-31

2011-01-01 至-33.13% -32.93% -0.20% 1.49% 1.52% -0.03%
2011-12-31

2012-01-01 至4.50% 4.45% 0.05% 1.59% 1.61% -0.02%
2012-12-31

2013-01-01 至-33.33% -33.91% 0.58% 1.39% 1.41% -0.02%
2013-12-31

2014-01-01 至26.29% 26.05% 0.24% 1.24% 1.24% 0.00%

2014-12-31

2015-01-01 至1.88% 1.33% 0.55% 2.77% 2.77% 0.00%

2015-12-31

2016-01-01 至-7.37% -6.58% -0.79% 1.68% 1.72% -0.04%
2016-12-31

2017-01-01 至17.92% 18.70% -0.78% 1.01% 1.03% -0.02%
2017-12-31

2018-01-01 至-29.86% -30.09% 0.23% 1.32% 1.38% -0.06%
2018-12-31

2019-01-01 至23.81% 18.51% 5.30% 1.22% 1.24% -0.02%
2019-12-31

2020-01-01 至38.05% 23.60% 14.45% 1.53% 1.60% -0.07%
2020-12-31

2021-01-01 至38.65% 34.07% 4.58% 1.78% 1.87% -0.09%
2021-12-31

2022-01-01 至-7.30% -9.86% 2.56% 1.52% 1.59% -0.07%
2022-12-31

2023-01-01 至5.13% 5.34% -0.21% 0.90% 0.93% -0.03%
2023-03-31


2010-12-01 至5.65% -10.08% 15.73% 1.59% 1.63% -0.04%
2023-03-31
注: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份额。国联安大宗商品联接 C

基金份额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日期 净值增长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②-④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率标准差



2022-05-16 至-1.53% -3.78% 2.25% 1.32% 1.38% -0.06%
2022-12-31

2023-01-01 至5.07% 5.34% -0.27% 0.90% 0.93% -0.03%
2023-03-31

2022-05-13 至3.46% 1.35% 2.11% 1.22% 1.27% -0.05%
2023-03-31
注:1、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份额;
2、C 类收费模式的对应基金代码为 015577,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确认
申购份额,因此,C 类份额的业绩表现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开始计算,其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也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开始计算。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前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目标 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偏离。标的指数成份股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履行相应程序,但前文“目标 ETF 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参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a、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 1 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五)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 APP(名称:国联安基
金),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
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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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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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第 4 规定报刊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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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众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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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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